前幾天聽警衛說,有某屋主出租兩戶給一家人力仲介公司當辦公室,
我覺得蠻驚訝的,這裡是住宅用地,社區戶數100戶左右都蠻單純的,
可是就有屋主只為了自己賺房租,都不管承租戶的品質,
之前隨便出租給大學生,整天吵鬧還在健身房亂用器材,差點還想在裡面抽煙,
沒想到現在又改租給人力公司,感覺讓社區出入變得複雜很多,
想請問各位,這樣是不是違法呢?是否可以請屋主處理?
在社區大樓管理條例看了一下,似乎寫得不是很清楚,所以不曉得有哪一條規定可以阻止這種情況,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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