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A房客的租期已經到了,因為該房客的種種行為原因
有影響到其他房客
我們不打算再租給他,他就以身體不適等理由希望我們再延續租期
然後A自行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結果我們也同意讓他延期到9/30
但今天已經十月多了
他還是沒有搬走,甚至找一些不干我們事情的理由推託
想請問大家
1.該份區公所調解書,是否可以逕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2.因為聽說申請強制執行也需要一兩個月期間
那這期間,我們房東需不需要跟她簽些什麼東西呢?
不然我怕會不會變成所謂的不定期租賃,或被他主張我們認同他繼續承租呢?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小弟我
謝謝
kane5945 wrote:
因為這份調解...(恕刪)
調解成立當天 通常調解會就會給兩造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書(未核定)
然後於七日內 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核定後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因此 你可以打電話 詢問調解會秘書 該案是否已經法院核定
核定後之調解書正本 也會送達當事人
未經核定之調解書 僅具有私法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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