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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經調解後,房客仍不搬走

今年三月,A房客的租期已經到了,因為該房客的種種行為原因
有影響到其他房客
我們不打算再租給他,他就以身體不適等理由希望我們再延續租期
然後A自行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結果我們也同意讓他延期到9/30
但今天已經十月多了
他還是沒有搬走,甚至找一些不干我們事情的理由推託
想請問大家
1.該份區公所調解書,是否可以逕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2.因為聽說申請強制執行也需要一兩個月期間
那這期間,我們房東需不需要跟她簽些什麼東西呢?
不然我怕會不會變成所謂的不定期租賃,或被他主張我們認同他繼續承租呢?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小弟我
謝謝
2014-10-06 20: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屋糾紛 房客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了嗎?
核定後才會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才可以拿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不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因為租約有訂期限,你也有不續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會因期限到了,就變成不定期租賃。

個人以為,
最好不要跟對方再簽定任何文件,
否則又會成立新的法律關係,徒增困擾。

你就跟對方說,已經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看她是要有尊嚴的自行離開,或是被警察攆走......

cps19770212 wrote: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了嗎...(恕刪)


謝謝C大
因為這份調解書是區公所出來的
不知道是否還要經法院核定呢?
謝謝

kane5945 wrote:
因為這份調解...(恕刪)


調解成立當天 通常調解會就會給兩造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書(未核定)
然後於七日內 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核定後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因此 你可以打電話 詢問調解會秘書 該案是否已經法院核定
核定後之調解書正本 也會送達當事人

未經核定之調解書 僅具有私法契約之效力

cps19770212 wrote:
調解成立當天 通常調...(恕刪)


C大
所言慎是
我剛剛查看公文
發現他有講到該份調解書有經法院准予核定
而且正本有分別寄一份給我們出租人與承租人
只是我還有兩個問題想請問C大
1.強制執行時,是否出租人一定要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能否以房屋所有權人委託出租人來申請強制執行呢?
2.由於該份調解書的租期是到9/30,申請強制執行的話,是否有規定必須要在何時為之呢?會不會有幾日不行使的話,該份調解書會失其效力的問題?

C大真的好厲害喔
01果然臥虎藏龍
其實我們也不想這樣對待這位房客
哀~~~~~只是請也請不走
真的很傷腦筋

再勞煩C大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1.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債權人聲請......」
本案中出租人即為債權人,
至於所有權人與出租人之法律關係,是否取得授權,
法院會再調查。

2.一般請求權時效是15年,租金部分是5年。

本人非法律科系出身,
僅偶然機會曾經辦調解業務三個月,
所以其他細節部分有賴其他大大來補充了。

cps19770212 wrote:
1.依強制執行法第5...(恕刪)


謝謝C大喔
小弟我大概了解了
有問題再請教您
感謝

cps19770212 wrote:
1.依強制執行法第5...(恕刪)


再請教大大一下
最後這位房客說他明天會交給我鑰匙然後離開
但是他的東西幾乎都沒有收拾
他說我可以自行處理
丟掉也可以
但是還是怕怕的想請教大家要怎麼處理比較適合阿
會不會某天他說我們偷他東西之類的阿
但我們的合約已經到103/09/30就已經結束了
希望大大再幫提供點意見
謝謝

kane5945 wrote:
再請教大大一下最後這...(恕刪)


你應該可以擬份切結書給他簽.內容不外乎就是他於何時繳交鑰匙離開.離開前他已確認他所留下物品同意可任由你處置.故如離開後還有東西要取回或有任何東西遺失的話.你概不負責之類的....不知這樣是否可行?


kane5945 wrote:
再請教大大一下最後這...(恕刪)


若擔心口說無憑,
就擬個切結書,請房客簽名,
必要時將屋內物品先行拍照存證再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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