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們好,為方便大家閱讀故長話短說。若有不足會盡力盡速補上,還望大大們指教。
雨遮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告(民國84年)前設置(民國81年),其規模與型式也符合當地政府拆除大隊公告「免予查報」的條件。簡單來說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不到,拆除大隊也不管。
我是去年購入的,現在因為漏水的問題,管委會因為那雨遮違規而拒絕修繕。把違規與否放一邊,我想想,有了那個雨遮,那麼漏水的原因的確就有爭議,所以我想就復原,將外牆交還管委會管理,省得我跟這屆管委吵完,過幾年若再有問題又要吵一次(因為管委年年換人)。承上段,違了什麼規是個問題,不過這不是重點,我只是想把前因交代一下,請大大們不要模糊焦點了。
重點是,我希望能在復原後能有個正式的記錄(最少是管委會會議記錄),說明其責任已由管委會收回,省得以後的管委說是我復原沒作好然後又要扯個沒完。進一步我想乾脆就讓管委會施工(我付錢)省得還有驗收的問題。但是管委會卻對此持保留態度,只叫我要拆就趕快自己拆。
我想上法院把這個事情搞定,請問我上一段請管委會施工的主張會有什麼問題嗎(因為若卡到驗收,實在又是一件會吵不完的事)?
寫在後面:
1.想上法院並不是討厭管委會,只是設身處地想想,「若」我是管委,我也不想負這個責任,法院判了我沒話說,叫我平白接下這本來已經有人墊背的責任,我才不要,也不想因此讓以後的管委罵。想要上法院只是讓管委會好做事,我也會持續跟管委會討論(雖然管委會是不太想理我,我這也理解,畢竟管委是無給的,換作我也不會太積極),同時也讓我一次把麻煩解決。
2.我有問過律師,他說「就算你的雨遮違規,管委會對公設仍然有管理之責」。當然"管理"有很多種意思,比如說提報違建,或是出事的時候負責釐清那是誰的責任,也是一種管理。不過,衝著這句話,應該是沒道理不讓我歸還…吧?
管委會也可以收回來管理
但是文看起來是
雨遮造成漏水 --> 你不想花錢處理漏水 --> 想請管委會出面花錢把漏水弄好(你覺得外牆是管委的管理範圍) --> 管委會不想處理這個有爭議的問題
你怎麼沒想過找原屋主先把漏水治好?
先跟管委會瞭解清楚為什麼不將該外牆納入管理
及要納入管理要什麼樣的條件等
社區型住宅的住戶百百款 你前手是個什麼樣的角色你也不清楚吧
搞不好他住的時候把場面搞僵了所以人家才不想管(硬要裝雨遮造成漏水?!)
就算你自費請人來做好漏水的問題
那要怎麼驗收確定這個抓漏沒有問題
版上很多漏水問題都會復發
我想這也是管委不想接管的原因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linijay wrote:
大大們好,為方便大家...(恕刪)
建議大大拍幾張照片讓大家看看所謂的雨遮樣子、還有造成漏水的現象,即從建物外觀,有些光靠您的敘述是很模糊的,不容易提供大大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
而管委會接管外牆是沒有人反對,畢竟說到底他們的責任從來也沒少過,但是一提到「書面」就有人緊張了,他們緊張我就也開始緊張了(所以白紙黑字在這個case並不好處理,應該說正是問點的癥結所在)。所以我才想,如果他們難為,那上法院給大家一個方便。
所以說,上了法院我的主張會不會很奇怪?
=============以下只是我的murmur,可以略過==============
跟管委會溝通的狀況,主委不願獨斷(這不是壞事,但結果是我跟他一個人談沒用),管委會一個月一次而且還有會後會(就是旁聽的住戶都走了之後再討論...有的人就是機車但又怕大家知道),會後會完了以後還要花兩周讓各委員簽名,有委員在這個時候又有意見不簽,又要等到下個月再開會、會後會、愛簽不簽的流程。好啦,這只是我的murmur....總之這事已經談半年了。
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牆部分不管你有沒有雨遮都是屬於共用部分屬管委會的管轄範圍
但因為是自行增設的關係不管拆或不拆
漏水問題都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
所以修補漏水的費用管委會是有理由可以不負擔的
你只能試著跟管委會溝通協調,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看看是否同意接手拆除後續的漏水問題維護
否則漏水的問題你還是得要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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