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第四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管理公司的僱傭屬為管委會的職務之一所以不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