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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車位問題

家裡最近碰到鄰居有一些莫名其妙的產權與車位糾紛,詳細內容就不說明了,因為在法律上我們完全站得住腳,但對方目前威脅說想玉石俱焚。
想請有專業知識的大大們能給點意見,
1.
家裡的車位是1號,假設2號為了不讓我們好進出,想沿著1,2號車位邊線上放一些棄置物(就是它們也不打算停車),但會讓我們沒辦法停好車開車門..請問這樣有無犯法?

2.
請問車位可以放置廢棄物嗎?(故意阻擋)

3.
若以上對方有違法,我們是否可直接找警察來開單拖吊?

謝謝大家意見,也歡迎一起討論。
2014-09-15 9: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大樓車位問題
漫步月球 wrote:
家裡最近碰到鄰居有一...(恕刪)

停車位只能停車不能放東西,可以找當地消防與建管單位檢舉,
不移除可以開罰。

鄰居若挨著線放輛爛車就拿他沒辦法。


漫步月球 wrote:
家裡最近碰到鄰居有一...(恕刪)


如果是大樓+易燃物,依違反公共安全就可以讓對方移走,不過下次大概變成不會燃燒的障礙物。
是社區嗎??
如果是那去找社區公約~事實上停車位就只能停車~有些社區更嚴汽車位就是停汽車機車位就是停機車
但有些社區就.....
以上幾位您好

是公寓大樓,住戶不多10多戶而已,
重點是,我們在停車場所持有的持分比例比較高,
雖然車位我們沒要求比較大,(但基本上若照持分比例,我們應該比較大才對)...

我現在想到的一項是,因為我們持分比較大,基本上它們車位應該有部分算採到我們的持分面積內(比較無言的是,當初權狀並沒定義出誰家的車位是哪一個,所以基本上我們是基於慣例就是平均車位,但我們權狀比較多..所以理當比較大,但我們其實沒去要求這個,反倒是對方現在來亂)


對方現在擺類似這種東西...還蠻搞笑的!
因為它們只擺在他們車位裡面,當然目的是為了不方便我們進出..

1.請問這個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來移除嗎?
2.請問我提的持分比例較高跟車位侵占問題是否正確?
如果對方擺的東西沒危險性,大概沒任何相關單位願意出面要他移除,而且他又是擺在自己格子內,就更沒轍了。這就是台灣,版主只能認了。

要不然就是求他,讓他爽,他就會退一步。

另一個就是找惡人,以暴制暴,也有效,但不知他強不強。

至於規約喔,違反了又如何?誰來強制執行呢?沒人要當壞人耶!這就是台灣!!!
你要不要再拍一張你停好車的照片

光看你那幾張 很難看的出這樣你不能停車

漫步月球 wrote:
以上幾位您好是公寓大...(恕刪)


擺障礙物在2,3中間,只是不想讓別人停而已。

看這樣他不停車,你更好停吧?這樣就覺得防礙到你。

那萬一2號車位真的停車了,那你怎麼辦?
q685220 wrote:

擺障礙物在2,3中間,只是不想讓別人停而已。

看這樣他不停車,你更好停吧?這樣就覺得防礙到你。

那萬一2號車位真的停車了,那你怎麼辦?


照片沒照到全景,有點亂的是,權狀基本上沒說1-3號要從左邊還是右邊算起,只說我是車位1號(所以1-3號是大家約定成俗,這點我有錄音存證),但之前交屋,她們建議2號給我停(1,3號都是同一個住戶),所以我目前是停2號。所以,為何照片是2-3號與1-2號之間放障礙物,因為知道我目前是停二號。

補一張全圖
也不至於到無法開車跟停車,就只是礙眼跟妨礙我開出開進的迴轉時間,我只是想詢問這樣堆雜物是否合法?而且我權狀持分是比較多的(就是基本上不該等分三塊位置),所以他擺這東西算跨到我的界了吧?

漫步月球 wrote:
家裡最近碰到鄰居有一...(恕刪)


這個跟家人遇到的一樣
不同的是我們是1號車位,那個"掉漆"的是2號車位

家人在外縣市工作就近買了房子, 平時只會有一輛機車

但偏偏這位2號車主竟然嫌機車會擋住他的視線所以常常擅自去移動機車(強制罪)

後來有一次家人去探望後,隔天離開...

這位掉漆車主就發瘋似的去找警衛投訴說家人車子去"撞到"他們的"掉漆"(LUXGEN)

導致有地方掉漆(說是開車門撞到導致掉漆),此時警衛也白目的說你撞到人家要負責喔

當時我不在場否則我一定電爆這位白癡警衛,原因是監視器並沒有拍到甚麼

只拍到人走過....警衛自己以為是法官嗎?還能未審先判

後來家人掉頭把車開回去...掉漆車主馬上閉嘴

因為家人開的是outlander,車門打開碰不到他說的掉漆位置

當時在北部的我聽到這些事發經過很生氣,此時坐在對面的女兒乾媽夫妻一聽

淡淡的說話了,人家就是看一個人住好欺負吧...

有需要我車借你去停吧...我的是甲式,有刮到保險公司要賠,應該就會找她們了
(我想保險公司應該有很多手段會讓他們煩惱了)
此時我們看著停在外面的Porsche Cayenne....

心中想著艋舺的那句話

"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就會弄死你"

處理這種事有時後靠正常手段未必有解(詢問過律師,要有很清楚的證據)

所以建議板主平時多保存一些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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