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你和房東的租約已到期,但是房東還繼續收你的房租,那你們之間已經轉變成不定期租約。依法可延續20年租約。如果房東要解除這種不定期租約,必需付你兩個月的租金做為違約金。法律講證據,你要保留租賃合約書和合約過期後你依然繳租金的證據。上法院才站的住腳。
啊~想不出名子 wrote:如上題如果房東有想要...(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租期超過五年或不定期契約需要經過公證,才能適用。實務上因為法院不動產拍賣,常有債務人勾結第三人製造假租約(即俗稱的海蟑螂),簽訂虛偽的長期租約或未定期限租約,而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因而影響不動產之拍賣,故修正民法第425條有關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並民國89年5月5日實行。.....不定期租約,現行法律,房東將房子賣了,房客就要搬了,除非有公證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