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奇摩上的新聞 律法上的引援?

堆放雜物 管委會擬強制驅離

今天看到的奇摩新聞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管委會要進行強制驅離
若該婦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且無拖欠社區管理費
管委會進行強制驅離引援的適用法條為何??

我自己的認知是無法強制驅離
但可以依公共衛生法及消防法對該婦人進行告訴與裁罰
住到該社區只能怨嘆自己雖小 除非該戶自行遷離

以下開放討論~~
2014-06-25 12:25 發佈
其實我也是認為

管委會有權力強制驅離嗎?

他是什麼東西?

很多人幹委員幹久了都把自己膨脹到無法無天的地步

以為社區內他最大

還可以強制驅離

他若是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管理費,你了不起也只能依法開罰

就算未繳管理費也只能依法催繳

至於強制驅離

你是土匪嗎?

所謂的強制驅離並非社區大會決定即可,而是像上次的案例,
要經過法院審理後判定始有權力...

patrick381 wrote:
所謂的強制驅離並非社...(恕刪)


所謂上次的案例是指??
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遷徙的前提下,法官所要引援的條例是哪條??
相逢自是有緣
這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可用這條款去google看看資料
相關案例及法律見解說明還不少

這邊提供一則強制驅離的案例新聞


河魨養殖戶 wrote:
如果管委會要進行強制驅離...(恕刪)



yu928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恕刪)


要執行還是得經由法院判決吧....
到時候管委會就得舉證他有先做到前面幾樣"促請改善"的手續,然後仍無改善,才能請法院判決強制遷離
這是強制處分人民的居住及所有權,哪可以就幾個管委就能自己處理的
上次好像是法院判決一個精神有問題,還是愛喝酒鬧事的~要搬離~~
那時候就吵過一次了~~
樓上的提出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例跟憲法相抵觸,直接就是失效的~~
只是之前被判的人不懂罷了,不然這個要給懂法律的人來的話~~法官是沒有權力可以叫人家從自已的房子裡搬出去的~~(除非被徵收)~~

上次那個事件我也說了~犯法應該要判刑~看是要罰錢還是抓去關~~罰錢罰到一定的程度,他不繳又不改善,就可以查封房子拍賣來抵罰金(不過通常要個幾十年吧...)
那如果像之前那個會去找別的住戶麻煩的,那看是要捉去關還怎樣~~不然你判個要他搬出去~~借問一下,是要搬去那?下個倒楣的人是誰?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上次好像是法院判決一...(恕刪)



是否與憲法相牴觸這就等看看之後有人是否有人會聲請釋憲來否決掉這一條

但就實務面來看要達到強制驅離的基本要件其實算是有相當高的難度
首先要先給予3個月的改善期
未改善,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權人3/4比例出席)
會中做成決議(出席所有權人2/3比例同意)
最後還得送到法院經由法官裁決

若是可以用刑法民法..等各項可用的法條來制止該住戶的情節重大違規
相信管委會及住戶絕對不可能不會去試
若非事有關己,想讓區分所有權人來參加所有權人會議更是件不簡單的事
只要是有住過集合式住宅的朋友應該都知道
想要讓社區所有權人達到3/4比例出席,對社區來說是個很困難的任務
更何況還要讓出席的2/3比例同意
若非真的達到天怒人怨,人神共憤的程度
怎可能社區會有超過一半以上的住戶願意投下這一票要求強制驅離
當然最後是否能驅離成功還得經過法官查證後作判決
才能依據該條例第22條判決強制驅離

在這樣嚴格的條件下個人並不認為強制驅離是件很容易且隨便的事

最後看看這段(出自於大法管解釋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假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真的是違憲
但只要是在未聲請釋憲,也未確定違憲前,這條仍舊是具備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官就算認為違憲也不得拒絕適用,仍需用來作為審判之依據
並非像你說的跟憲法相抵觸,直接就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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