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所住社區經表决通過,針對社區租房子的人調漲社區公共停車位的租金為兩倍,分區所有權人則維持不變。
雖然我是租房子的人,但管理費我可沒有少繳一毛錢,社區公約一樣地遵守,為什麼管委會要帶頭當起惡鄰居?
想請問有人懂這方便的法規嗎?請問這樣的決議合法嗎?雖是租屋,跟著大家繳一樣的管理費為什麼租用公共設施需要兩倍價錢呢?
目前真的不知道要怎麼抵抗,唯一能做的只有消極的遲繳管理費,打算三.四個月繳一次就好了
但我很疑惑,既然有規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房子的房客有義務繳交管理費,
那為什麼不能保障房客平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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