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租房有押金兩個月現在已經到合約最後兩個月房東日前希望我再繳房租直到合約走完再退回押金但是最近實在現金流有困難又之前拒絕給房仲看房跟房東關係有點磨擦他拒絕押金抵房租的提議但是根據民法440條超過兩個月才算解約我剛好可以拖過兩個月但是合約當初寫下「逾期一個月,視同解約」請問這是合法的嗎?跟民法抵觸了現金有點週轉不了希望各位大大能給點建議感激不盡!
最後兩個月才財務很吃緊,前面就都有按時給房租,那擺明就是要拖到抵掉租金,如果屋內有損毀的東西,你也不可能再從口袋掏錢給房東吧!!房客本來就有權利拒絕房仲帶客屋,但是有些人會給房東一點情面,不會拒絕。既然你沒有跟他談情面,押金抵房租的情面他自然也不給你,大家照規約來走完契約就好了,何必找漏洞鑽呢?這個社會本來就是互相來互相去的,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