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聘的管理員不適任, 要他走路, 他不肯~

請問各位大大, 目前我擔任社區監委, 本社區自聘的管理員, 現在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呀><
1.因多次被我抓到當班不在工作崗位上
2.他的工作職責裡有付四千元至少每個月要清掃一次, 結果他都沒有做~
3.說三道四, 會在其他住戶面前講其他住戶的不是,
比方, 那個5樓X先生怕老婆, 老婆很兇......
又比方, 住2樓那個S小姐每天晚上出門, 早上回來, 是做雞的~

這位管理員是主委找來的, 本來主委滿挺他的, 對他所做的事都睜一支眼閉一支眼,
但我提出對他不利的事情, 還有最近新搬來的住戶是單親媽媽,
他竟然拿著水桶上來找她要裝熱水!?

又藉廣播器有問題上來找她, 剛好被撞見, 求證住戶, 她說她沒有包裹,
但下去問他, 他說她有包裹......

今天和主委跟管理員在會議室討論他的去留時, 他就對我和主委大小聲~

現在他要求經過住戶一半同意要他走, 他才會走, 並且要求資遣費...

請問本社區只有幫他保意外及醫療險, 並沒有幫他辦勞健保,
試問, 該如何讓他心甘情願的離開, 以及需要付資遣費嗎?
這筆費用是否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過半同意呢?
以及適不適合對區分所有權人做問卷調查?

煩請大大們不吝發言指教,謝謝。

2014-05-07 23: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理員
首先,
先確定管理委員會聘請這人的程序是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若是,看是否還有制定其他規章,
若聘請這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是由管理委員會決議,那就好處理了。

首先,先確認是否有簽立勞動契約,若有,從其勞動契約規範。
若無,
要看他和社區的關係屬於什麼關係,聘任關係?
委任關係?還是只是請他幫忙,給點酬佣....
(謎:如果什麼都沒簽,每個月只是每個月給他錢,那什麼關係都不是)
以資遣費來說,建議給爭議會比較少(比照勞基法就是,現在就任職一年給半個月的資遣費)
資遣費的支出就看貴社區的規約怎麼制定,給管委會少的單筆經費上限權責,若未超過委員會限制,就不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記得解約社區幫他出的保險。

至於要請他離開,由管理委員會決議。

送神難?
委請保全公司接手貴社區保全事務,保全公司會很樂意協助處理該員離開的程序。

自聘....向來很容易衍伸各種爭議~
chenjal wrote:
首先,先確定管理委員...(恕刪)


謝謝大大的指導, 是的, 本社區未與他簽約, 只有口頭約定,
每個月由財委提領現金給他。

所以由主委請他走路即可, 也無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決議了~

當初我建議主委明訂警衛的職責及工作內容時, 並未得到認同,
如今發生這些事情, 當務之急就是立刻要把這位棘手的人物處理掉.
請他儘快離開本社區。

有了這次教訓, 真的應該要找有信譽的保全公司了~
這種錢省不得也~





viza72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目前...(恕刪)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管理服務人的管理是屬於管委會的職責之一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至於人員的聘僱解雇原則則是要遵守勞基法的規定
若是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當然是可以解雇
而這部分是屬於管委會的職責自然是不需再經由住戶的同意

但假設若未達情節重大到到能解雇的狀況那就是只能資遣
只是因為資遣需給予資遣費,這部分牽涉到金錢
就得看社區的財務管理辦法
若是超過管委會權限所能支付的額度
自然就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方能進行資遣

自聘管理員好處是省錢
但後續麻煩的事卻不少阿


口頭講就是沒有簽約?
領現金?
這薪水有繳稅嗎?

既然沒簽工作約
那這個月薪水拿一拿叫他下個月不用來了
大家白紙黑字講明
他硬要來也可以
當義工吧
因為沒有薪水~

HermesParis wrote:
口頭講就是沒有簽約?...(恕刪)


沒簽約 而且領現...
就下個月不要發就好了...
上週警衛要求這位單親媽媽簽下他沒有騷擾她的切結書,
並要求她到廣播系統前廣播給本社區住戶知道,以示他清白。
幸好她未簽,但也造成她的恐懼,
她才剛搬來~沒想到就讓她遇到進出的困擾~

屋主認為警衛私闖民宅及恐嚇房客......


以我來看,簡直就是見笑轉生氣(腦羞成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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