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是台中人,最近剛完婚,而太太是雲林人。
因為工作的關係而搬到嘉義市居住,也在這裡買了一個樓中樓的小公寓,
房子登記在太太的名下,可是因為報稅的關係,我們都未將戶口登記在嘉義市這個房子,戶口依然各自在台中及雲林。
今天我到管理室詢問了新婚津貼如何補助申請辦法,竟被告知要提供戶口名簿及土地權狀還有結婚證明三個要素。重點來了,權狀及結婚證書我可以提供,只是戶口沒有辦法牽到這個房子。管理員竟告知要戶口為嘉義市也就是在這個房子才有辦法!
可是我的確每天出入在這個社區啊而且我管理費都按時繳交,為何我不能享有這權力?
這筆錢又不是嘉義市政府提供的,我又該如何爭取又或者到哪申訴呢?
各位的看法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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