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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機撤掉

事由:我們大樓近期在所有權人大會投票決議撤掉健身房的跑步機,
主要原因是認為少人使用,如今履帶壞掉,換一個要七千多元,
因此管委會提出由大會投票撤掉。
而當天大會是第二次會議,只需要三分之一左右的住戶參加即可,
因此最後經由舉手投票決議撤掉跑步機。
問題:只是一個七千多元的履帶,管委會就決定由大會投票決定跑步機的去留,聽起來很合理,
但是仔細想想,那麼以後所有需要維修的公設物品,只要不影響安全問題,都可以由投票決定去留,
這樣對少部分有在使用的且因為無法在大會投票得到有利的票數公平嗎?
之前KTV室的播放機壞掉,管委會就自行找維修人員花了一萬多元修理,
主要還是因為管委會有某委員常使用的原因吧?
那麼KTV室、視聽室、或者我家門前的磁磚爆裂也都可以因為少數人使用,不影響安全等原因,
等到故障後都可以投票決定不修繕而移除嗎?


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網大,對於這種公設物品,怎樣決定去留才是合法?或者合理?
或者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請管委會再把跑步機修理好再放回健身房?
謝謝大家。




2014-01-20 11: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跑步 跑步機
我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只要會七日內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看來是合法的

這應該是太多住戶不參加會議
衍生出來的結果


sd1217 wrote:
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網大,對於這種公設物品,怎樣決定去留才是合法?或者合理?
或者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請管委會再把跑步機修理好再放回健身房?
謝謝大家。


趕快拿聯署票給其他住戶一個一個去簽名。再招開住戶大會提議投票。

不然你自掏腰包修繕了。

遊戲規則就是如此。除非你自己住透天了,

如果你真的想用,其他人也很少用,那你自費修好不就是最快的方法。

要管委會出錢修,就得透過住戶大會同意。就是你自己要去拉選票了。
感謝您的回覆。不過這已經超過七日了。
您說得很對,就是因為大多數人都不參加以及很多人認為事不關己。
還是謝謝您。

scott9282001 wrote:
趕快拿聯署票給其他住...(恕刪)


感謝scott的回覆。
您說的也對,住大樓本來就會這樣。
我只是覺得管委會可以自己決定KTV的播放機找誰修、修多少錢都可以花下去,
而跑步機的履帶卻需要住戶大會才可以決定。
KTV室的使用率也不會比跑步機高多少。
所以才來問還有沒有其它方式可以跟管委會建議,讓跑步機可以修復。
還是謝謝您的建議。
sd1217 wrote:
感謝scott的回覆...(恕刪)


可是KTV管委會成員們偶爾會用。跑步機管委會成員們根本不會去使用

這就是差別。

住這種大樓就是會有這種問題

除非是豪宅

還好是跑步機,若是游泳池沒什麼人用,水費很多

若停用了...就放著養蚊子了

我不愛這種很多公共設施的大樓...最好單純些

sd1217 wrote:
事由:我們大樓近期在...(恕刪)
我們的社區泳池就算是現在冬天只有10幾20度
早上偶爾有不知道哪國來的碧眼"阿度仔""金絲貓"在游泳
之前也是有住戶提案說泳池只要夏天放水~~冬天放空停用
一查建管資料~~~泳池登記是"消防水池".....所以是不能放空

sd1217 wrote:
事由:我們大樓近期在...(恕刪)


跑步機使用需收費嗎?

使用頻率??

因為是公設,要廢棄當然要區權會,跟維修是不一樣的

我們社區是因為當初建身房使用費用太高

後來降低費用提高使用率

就算需維修,也不會有人說話了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sd1217 wrote:
事由:我們大樓近期在...(恕刪)


如果很好用的跑步機
問看看管委會撤掉的跑步機可不可以由住戶收購。

公告沒人搶購。應該可以便宜買下再作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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