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我們大樓近期在所有權人大會投票決議撤掉健身房的跑步機,
主要原因是認為少人使用,如今履帶壞掉,換一個要七千多元,
因此管委會提出由大會投票撤掉。
而當天大會是第二次會議,只需要三分之一左右的住戶參加即可,
因此最後經由舉手投票決議撤掉跑步機。
問題:只是一個七千多元的履帶,管委會就決定由大會投票決定跑步機的去留,聽起來很合理,
但是仔細想想,那麼以後所有需要維修的公設物品,只要不影響安全問題,都可以由投票決定去留,
這樣對少部分有在使用的且因為無法在大會投票得到有利的票數公平嗎?
之前KTV室的播放機壞掉,管委會就自行找維修人員花了一萬多元修理,
主要還是因為管委會有某委員常使用的原因吧?
那麼KTV室、視聽室、或者我家門前的磁磚爆裂也都可以因為少數人使用,不影響安全等原因,
等到故障後都可以投票決定不修繕而移除嗎?
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網大,對於這種公設物品,怎樣決定去留才是合法?或者合理?
或者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請管委會再把跑步機修理好再放回健身房?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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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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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會七日內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看來是合法的
這應該是太多住戶不參加會議
衍生出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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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