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管委會通過一決議,但以只有該決議一事要表決,覺得浪費金錢,而不召開住戶大會,僅用公告通知並每一戶發通知單告知該決議,表示若無異議即表示贊成,而有異議者在通知單背面述明後投入社區信箱,若超過1/3表示有異議者,則這決議就不通過,重新再議
就法律或程序上有違什麼法嗎?
再者這一決議其實在上一次住戶大會即已被否決,且另通過一替代的方法(社區出入口裝設遙控式升降柵欄,防止非本社區住戶進入,且在社區內高速通過,被以裝設路面彈跳路障取代),但該路面彈跳路障都還沒裝設,就又以此方式(沒召開住戶大會)來決議裝設遙控式柵欄,這該如何保障其它住戶權利,怎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或告發??
這文字敘述有個盲點就是住戶大會並不等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但一般人都是混著用,所以我就當作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解釋
這是管委會犯下的第一個錯誤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6條第一項管委會的職務之一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我們社區管委會通過一決議,但以只有該決議一事要表決,覺得浪費金錢,而不召開住戶大會"
第二個錯誤要推翻先前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就必須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去推翻
而且應該是按條例第25條內記載的方式由管委會來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才是合乎程序的方式
當然有效的決議方式除了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投票外
還有但也是得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後並記載於規約中的表決方式
所以若是通知單的決議方式是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過並記載於規約中的
那就是屬於無效表決
至於要如何告發
只需將先前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公告及目前管委會的公告提供給社區的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就應該會去處理了
建議可向你們該區的社區主管單位詢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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