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和其租約間是否存在買賣不破租約的問題

這件事簡單的說
我爸和我媽今年因為看便宜..投標了一間法拍屋
該法拍屋公告中有一式的租約
該租約的期限是7年(民國100年到107年)
該租約未經公證
我家人聽仲介說這種租約很好解釋就投標了
後來得標了
去房屋那找過人..旦都沒找到..
就依法先存證信函要求中止租約..在來就起訴
目前正在法院訴訟中
從得標到寄存證,到提起訴訟開到第三次庭..已經6個月了..對方也完全沒付過房租


我的問題是...
當初仲介告知我們的是
因為民法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所以該租約超過5年的期限..而且未經公證..該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保護
只要該告就能請求法院依法終止租約..拿回房屋的使用權..

旦我們告上法院了..第一二次開庭對方(租約中的承租人)都未出庭
第三次開庭..對方才出庭..
因為第三次開庭對方才出現=-=我們提出了仲介的說法..
因為租約未公證..而且超過5年的期限..所以依民法425條我們是新所有權人有權終止租約

對方只說他好像有簽過租約.
目前他也不住在那.
他也沒住過那.
也沒付過房租.=-=誰在住他要在查查..


我們雙方的意見就這樣..法官就開口了


法官當庭的說法讓我們家很無言
民法425條是425條..和你們家沒關係..
法拍案件不受民法425條的限制..
因為這是法拍案件..
所以有租約我們就要承受..
所以只要他有租約..他租20年也行..對方在租約期限內.就算沒公證.
完全沒有什麼買賣不破租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是法拍..而不是買賣
所以我們要依租約租他7年=-=

旦法官要對方(租約中的承租人)去了解目前住的人是誰
一庭5分鐘不到就被趕法官出來了...
叫我們等下次開庭(等第四次)




有人能幫幫忙解釋一下
到底是這法官有問題呢
還是仲介一開始就騙我們

那我們該怎麼作..才能有利我們拿回房屋的使用權呢??
2013-12-22 23: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拍屋 問題

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2304920

基本上房仲的說法是對的,法官的說法有問題。

你們要先拿到租約,來破除假租約的問題。

忘了租約簽定曰期如果是在借錢設定抵押權或是查封之後,屬無效的租約?

一般租約通常限定不可轉第三者。

他沒付你租金也是問題。

。。。
請找有法拍經驗的律師幫你們處理。
基本上

你應該於取得產權後 , 先以存證通知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地位

要求承租人給付租金

等承租人逾期二個月未繳租金 , 再依民法440條規定(如有押金要先抵充)

後再以存證限期遷讓房屋

逾期則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 會比較簡單


你如果是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

反而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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