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簡單的說
我爸和我媽今年因為看便宜..投標了一間法拍屋
該法拍屋公告中有一式的租約
該租約的期限是7年(民國100年到107年)
該租約未經公證
我家人聽仲介說這種租約很好解釋就投標了
後來得標了
去房屋那找過人..旦都沒找到..
就依法先存證信函要求中止租約..在來就起訴
目前正在法院訴訟中
從得標到寄存證,到提起訴訟開到第三次庭..已經6個月了..對方也完全沒付過房租
我的問題是...
當初仲介告知我們的是
因為民法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所以該租約超過5年的期限..而且未經公證..該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保護
只要該告就能請求法院依法終止租約..拿回房屋的使用權..
旦我們告上法院了..第一二次開庭對方(租約中的承租人)都未出庭
第三次開庭..對方才出庭..
因為第三次開庭對方才出現=-=我們提出了仲介的說法..
因為租約未公證..而且超過5年的期限..所以依民法425條我們是新所有權人有權終止租約
對方只說他好像有簽過租約.
目前他也不住在那.
他也沒住過那.
也沒付過房租.=-=誰在住他要在查查..
我們雙方的意見就這樣..法官就開口了
法官當庭的說法讓我們家很無言
民法425條是425條..和你們家沒關係..
法拍案件不受民法425條的限制..
因為這是法拍案件..
所以有租約我們就要承受..
所以只要他有租約..他租20年也行..對方在租約期限內.就算沒公證.
完全沒有什麼買賣不破租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是法拍..而不是買賣
所以我們要依租約租他7年=-=
旦法官要對方(租約中的承租人)去了解目前住的人是誰
一庭5分鐘不到就被趕法官出來了...
叫我們等下次開庭(等第四次)
有人能幫幫忙解釋一下
到底是這法官有問題呢
還是仲介一開始就騙我們
那我們該怎麼作..才能有利我們拿回房屋的使用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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