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的是,如果在大樓公共空間內如果有住戶寵物隨地大小便,能不能請清潔公司來處理,再跟該住戶要求處理費?有沒有強制力?如果一定無法恢復原狀(比如說大理石吃色或是臭味)能不能要挖掉重作再跟該住戶要求施工的費用?
另外該費用是否要該住戶同意後才能動工?
舉例來說~管理員在半夜十二點發現有狗尿在公共區域,要求清潔公司立即來處理,工資300元,夜間出勤費3000元,只要清潔公司開的出發票,能不能有強制力要求該住戶付款?
big568 wrote:
想請問大家的是,如果在大樓公共空間內如果有住戶寵物隨地大小便,能不能請清潔公司來處理,再跟該住戶要求處理費?有沒有強制力?如果一定無法恢復原狀(比如說大理石吃色或是臭味)能不能要挖掉重作再跟該住戶要求施工的費用?
另外該費用是否要該住戶同意後才能動工?
舉例來說~管理員在半夜十二點發現有狗尿在公共區域,要求清潔公司立即來處理,工資300元,夜間出勤費3000元,只要清潔公司開的出發票,能不能有強制力要求該住戶付款?
建議規約(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必須載明(住戶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
但是必須修繕(不能清潔,只能維修)除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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