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大樓管委會於5月成立,其中有4戶於管委會成立前,在自家陽台加裝窗戶,現在管委會成立之後,經過所有住戶表決同意,表決結果為不可於自家陽台加裝窗戶,但是這4戶認為是在管委會成立前就已經加裝窗戶,現在如果拆掉,可以,但是要用管委會的錢來拆。
不知道台灣有無哪條法律可以處理這事情?或者是之前有無相關案例可供參考,謝謝
如果有費用 在一定的協調會認定現在的委員會需代付的話, 那只好委員會找建商來負擔委員會損失,這是一定會複雜的程序,也不太可能被變成委員會付錢, 只是說明當時的管理責任是建商, 住戶違規也許故意 也許過失,但是 住戶不能不同意委員會決議, 這跟法律不溯既往無關.
委員會屬於法人, 不要變成個人與個別住戶在溝通, 委員會的運作在於維護住戶通過的社區公約, 所以發出通知是基本工作. 這些住戶大致上也知道一定要拆, 只是情緒上/金錢上有所損失,不過 陷入個案 就會有 額外的 "公平性"反而無法處理. 就是通知 轉公權力, 或許吧 建管處來拆 費用比較低.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首先陽台加裝窗戶如果有涉及破壞社區外觀(很難不涉及吧)
管委會是有權要求復原,或是由管委會找廠商來復原
其費用是由住戶自行負擔
另外同條款也寫到,安裝鐵鋁窗的行為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其實陽台加窗戶已是屬於二工的行為,將原有的陽台併入室內
所以未經申請核可就已是屬於違建
因此就算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加裝窗戶
一樣也是改變不了是違建的事實
這種從一開始就不合法的違建當然就更沒有什麼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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