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才交屋不到一年的大樓今天竟有管委會的委員,開會通過私自租借大樓大廳, 交宜廳,為個人開XX社聯誼.想了解, 大樓之一切所有公設應該是住戶所有權人的使用區塊.但因委員私自利用, 作為個人公關或社交之用途, 導致影響住戶權益.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 抗議....??而委員可以利用大樓公設區塊作為個人對外的社交用途嗎....??
FIRENZA wrote:一棟才交屋不到一年的...(恕刪) 以前我住大樓的時候,每逢星期三.六晚上,樓下溜冰場也一堆媽媽在跳健康操,你覺得這算私人行為嗎?還是閣下知道有甚麼內幕沒有寫出來?如果你不舒服,可以直接跟管委會反映,住戶大會的時候也可以提出,拿出來這邊評斷,有失公平。
我也覺得還好,他至少有貼文通知大家,文中他也有邀請住戶及道歉,我入厝時因人多請外燴,也借過交誼廳幾個小時,也邀請鄰居一起來,也是有鄰居很高興一起參加。未來說不定你也會有活動要暫借。不然你可以建議管委會建立租借辦法,收清潔費也是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