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旁邊又再蓋豪宅了!!
已經快兩個星期擾人清夢
打樁的聲音從早上七點就開始
假日也沒有停過
都不用睡覺了 ...
有鄰居去檢舉也沒用
說是已取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很令人生氣!! 請問要怎辦?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 10230894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及第8條條文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保障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居住安寧及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並委任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
建管處)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夜間,指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所稱例假日,指星期六、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第 四 條 本辦法管制之施工作業範圍如下 :
一 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 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 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 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 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 吊車之裝卸作業。
前項施工作業,平日不得於夜間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十
二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六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
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施工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需於前條不得施工時段作業,應於施工
五日前向建管處申請核定,並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轄區派出所。
一 實施施工特殊管制地區。
二 工地周界起算五十公尺範圍內無人居住。
三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需連續作業。
第 六 條 經依前條規定核定夜間、例假日施工者,仍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
令規定。如有違反,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
建管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未依本辦法報核而擅自施工者,依建築法第
八十九條規定,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一
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
之罰鍰。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曾經有個在空中飛翔的機會而我選擇降落
直到想再次拍動翅膀的時候卻已無力飛起
曾經的天空,現在只能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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