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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騎樓內外的停車問題


小弟公司是在大樓社區的店面三角窗 , 權狀部分包含騎樓面積 , 騎樓外面已畫上禁止停車的紅線 , 也放了車庫前禁止停車的鐵牌

大樓裡的住戶還是照停不誤 , 不理他的話就是一台變兩台 , 兩台變四台 , 全部停在紅線區上

請跟管理員和社區住戶溝通幾次無效 , 今天請警察來取締 , 是不得已的方式 , 但我也沒辦法

我所以會很無奈的是 , 社區中庭有約40個的機車停車格(已畫停車格) , 但全部都停腳踏車與幼兒
車,社區管委會執意中庭裡不准機車進入停放 , 這些機車只好到處找位置停放


請問這樣子 有解嗎 ? 如何與社區住戶溝通 ? 找主委溝通都說去上班不再
2013-10-07 21:37 發佈
中庭不能停機車大概是避免噪音的問題


至於住戶的機車要停哪裡...那是住戶自己要想辦法解決


違規停紅線就別客氣


停一次拖一次

a5844 wrote:
找主委溝通都說去上班不再...(恕刪)

不用找主委啊,
問管委會啥時開會就好了,
一個月總要開個一次吧...
我們這個社區 1年才開一次會 , 社區住戶人多 , 店面住戶根本沒機會講話 , 所以我才會找警察來處理

先前有請管理員傳達 , 但管理員也不太理我

所以就自力救濟

a5844 wrote:
小弟公司是在大樓社區的店面三角窗 , 權狀部分包含騎樓面積 , 騎樓外面已畫上禁止停車的紅線 ...(恕刪)

紅線若是政府相關單位劃的,當然禁止停車,可以舉發依法取締,也不用客氣。
若是自己劃的,無效,且可能吃上官司。
看樓主的貼文,主要在於店面臨路有機車停放影響你店前騎樓使用。
這可能對騎樓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所誤解。
現行法規,騎樓是私有公用的設施
換個方式說騎樓所有權是你的,但公眾有使用它(通行)權。
因為騎樓私有公用的特性,所以騎樓部份是可以減免地價稅的(因私人繳稅給大眾使用,不合理)。
不知道你有沒有去申請減免地價稅?若有,表示你應該清楚騎樓的公用性。
回過頭來說原問題。
騎樓雖然所有權是你的,但你不能佔用它(例如擺桌椅或當車庫使用)。
騎樓只要不影響公眾通行,依法是公眾是可以停放機車的,不停外面(路邊)改停到你店的騎樓是你要的嗎?
這間店面買了兩年 , 沒有申請騎樓減免地價稅 , 那這樣應該不是屬於公用範圍吧 , 當然目前騎樓是屬於可通行狀態 , 全部清空

a5844 wrote:
這間店面買了兩年 , 沒有申請騎樓減免地價稅 , 那這樣應該不是屬於公用範圍吧 , 當然目前騎樓是屬於可通行狀態 , 全部清空

還是公用。不申請減免地價稅只是自己放棄權益而已。
我前文回覆的重點是,你店門口馬路紅線區(如果是交通局來劃的紅線),依法是不可以停車的。
但,騎樓是可以停放機車的,除非交通處來認定該騎樓不適合停放機車(或限定停放區)。
在你展開店前禁停機車的大作戰時,是否先想清楚,以後機車會合法改停到你店的騎樓?
或許社區大樓店面與透天騎樓使用上有很大的不同 ,

我在 GOOGLE 搜尋中有出現一個 蘋果專欄文章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219/34837637/%E6%93%81%E9%A8%8E%E6%A8%93%E6%89%80%E6%9C%89%E6%AC%8A%E5%8F%AF%E7%A6%81%E4%BB%96%E4%BA%BA%E5%81%9C%E8%BB%8A

就回答部分 ,

就所有權部分,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
另依《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故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

應該是騎樓地應「供公眾通行」, 而非停車使用

其實法律規範並不明確 , 通行與停車應該是不同的 , 但每個人的解釋並不同 , 所以這種問題在台灣的社區大樓常常發生糾紛

我是認為法律應該規定社區樓騎樓應該屬於範圍公共設施 , 建商在銷售時也不得將騎樓所有權賣給一樓住戶 , 不然就是完全沒有設置騎樓 , 應可免這種糾紛


a5844 wrote:
小弟公司是在大樓社區...(恕刪)
a5844 wrote:
或許社區大樓店面與透天騎樓使用上有很大的不同

沒什麼不同。騎樓就是騎樓。
要說有什麼不同,就是社區大樓店面除受法令,行政法規範外,尚受社區規約約束。
(規約抵觸法令則規約無效)
a5844 wrote:
應該是騎樓地應「供公眾通行」, 而非停車使用

原始目的是這樣沒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
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

但為避免全面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對機車停放衝擊過大(想想看原停放在騎樓的機車如果都不能停,那些機車不會憑空消失,那會到那裡去)。
所以各縣市交通局處對於機車停放都是因地制宜,很少騎樓全面禁停機車(頂多劃出可停區域)。
一般非閙區騎樓,通常允停(人少,機車也少不互相干擾)。惟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
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
所以,你家店面騎樓是否可以停放機車,打個電話到交通局處問問最準。

a5844 wrote:我是認為法律應該規定社區樓騎樓應該屬於範圍公共設施 , 建商在銷售時也不得將騎樓所有權賣給一樓住戶 , 不然就是完全沒有設置騎樓 , 應可免這種糾紛

那騎樓那塊地的所有權要歸給誰?建商嗎?如果騎樓那塊地不屬於該建物所有
人。那麼該建物的容積率,建蔽率都會有問題。縱使法規想辦法解套,以後建物所有權人少了那騎樓塊地,
想要重建就很難了(地變小且不臨路)。
所有權和使用權人不同,這在房地產是很普通的事.只是一般人不去注意而已。
例如地下室停車位,就是持分所有權但約定專用。
有些私有土地被劃為道路且目前是做道路使用,該土地就變成公用路,所有權人不能主張私有而禁人通行。
有時更讓所有權人不平的是,私有土地也沒有被都計劃為計劃道路。但可能是歷史因素,大家都把它
視為道路經過。地主有一天突然覺得自己的地為什麼要供公眾使用,所以圍起來不讓人通行。
這也不行,這種私有地叫既成道路,只能繼續供大眾通行。要舉例還真的舉不完。
受教了 !!!
謝謝
a5844 wrote:
小弟公司是在大樓社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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