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經營大閘蟹場在我家店面側旁的牆壁張貼約半開大小的廣告,被環保局規勸得將看版卸下,我不解是我私有的建物牆壁,為什麼不能掛看板?
於是他拿出一本手冊翻開第27條,其中第2條引述汙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梁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第3條是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環保人員說若你是經營相關產業才可掛,若不是則得依法拆下?請問是不是得如他所說得將看版卸下..謝謝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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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法條....有點怪....
一般是指噴漆之類的...
亂掛廣告布條也算
況且...指定清除地區...應該不包括私有住宅吧
樓主..是不是有把廣告綁在電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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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0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4條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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