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漏水案例我是否有責任?

我先描述一下我遇到的狀況:

我在今年(2013)五月底賣了一間大樓,在八月中旬接到房仲的電話說我賣的房子有間浴室正下方住戶說漏水嚴重,劈頭就說我們賣的房子要有半年保固要我們處理。

我說我已經在那邊住了四年,根本沒有聽到有人反映有漏水問題啊?房仲說樓下住戶表示已經漏了一陣子了,是最近漏的比較嚴重才來告知。

後來我也去了解狀況,樓下天花板乾乾的,他們表示有人洗澡才會漏,房仲也請了抓漏師傅去看,師傅說要整個地板打掉做防水,給了我一個估價。

因為是買方要我們處理,於是我向買方表示要出一半的價錢,可是他們並不同意,他們堅持我們應該要負責完全弄到好,而且談到最後沒有結果,還是不愉快的收場。




我後來想一想,覺得很奇怪,也查了一些資訊,於是我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版上的大大們:
1.師傅都沒有敲開,怎麼就可以斷定樓上住戶應該負全責,若是排水或是其他公用管,應該是有互相分擔的問題吧?

2.我們很在意為什麼之前住了這麼久都沒來說,現在賣完房子才說漏水,卻是要前屋主出來完全負責?我們沒有隱瞞任何瑕疵,因為根本沒有被告知有漏水現象,他們沒有拍照存證,也沒有透過管委會留下紀錄,然後過了將近3個月了才說有問題。

3.賣了將近3個月的時間,這期間也曾出現3級以上地震(6/2氣象局有資料),大樓又是15年住宅,多少都有老舊的現象,當初買賣契約有簽現況交屋,與房仲也有簽一張沒有漏水情況說明,可是這算是我要擔保的瑕疵嗎?我賣房子的時候是沒有狀況的(沒有告知),事後可能因天災或是老舊造成漏水,我們應該擔保嗎?


我知道問題可能描述得很雜亂,但是我只是想知道我接下來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或是我有甚麼可以主張的因為與對方談完幾天後仲介又傳簡訊過來要看我們要怎麼後續處理,不然漏水住戶可能會把事情搞大,感覺上仲介把我們當做可以坳的對象,感謝版上的大大
2013-08-28 21: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漏水案例 責任
1.如果是大樓共用管.那會漏的話~也是只有管道間會漏.

2.漏水是會越發嚴重的.只能說~你運氣不好沒撐過半年!

3.如果你能提出是地震造成漏水~你可不處理!

要是真的問題是你賣的房子浴室造成樓下漏水...
在半年保固內真的就要你去負責...

你可以自己找抓漏的去看...
最省錢的方式就是叫抓漏的打一種液體(像發泡液)...
效果可以撐好幾年...
這樣也就可以凹過保固了....
整個浴室打掉用真的就很大的工程拉....
不小心馬桶也弄壞就大條了...

先自己找相信的人去看...
是不是你賣的浴室造成的...
也有可能就像你說的是公共管路造成的...

祝你好運...一切完美圓滿的解決...
香蕉連皮吃 wrote:
1.如果是大樓共用管...(恕刪)


我只有地震的資料,卻沒辦法確定說是地震所造成的

6月2號有個地震,震的蠻厲害的,我查氣象局地震資料確實當地是有3級的強度,賣屋前樓下沒有反應,賣屋後才說已經漏一陣子了。

在這邊我可以說樓下沒有證據指出多久就開始漏水,而賣屋後才發生的事情也算是我們所要擔保的範圍嗎?謝謝你
談不攏就擺爛啊
等對方告你判定必須處理再去處理不就得了
kaohsiung99 wrote:
我只有地震的資料,卻沒辦法確定說是地震所造成的

6月2號有個地震,震的蠻厲害的,我查氣象局地震資料確實當地是有3級的強度,賣屋前樓下沒有反應,賣屋後才說已經漏一陣子了。

在這邊我可以說樓下沒有證據指出多久就開始漏水,而賣屋後才發生的事情也算是我們所要擔保的範圍嗎?謝謝你


那就跟他賭一把
不要理他




kaohsiung99 wrote:
我知道問題可能描述得很雜亂,但是我只是想知道我接下來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或是我有甚麼可以主張的因為與對方談完幾天後仲介又傳簡訊過來要看我們要怎麼後續處理,不然漏水住戶可能會把事情搞大,感覺上仲介把我們當做可以坳的對象,感謝版上的大大


建議你先查詢清楚屋主售屋時需切結內政部規定的現況說明書是甚麼
再來說仲介是不是在坳你

有人洗澡才會漏,房仲也請了抓漏師傅去看,師傅說要整個地板打掉做防水
>>> 自己先看一下浴室地板是否磁磚縫有出現破洞,找到就用防水填縫泥填實即可,另用滲透無膜透明防水材將磁磚刷一遍,不用整個地板打掉做防水,如此根本不用花多少錢。



kaohsiung99 wrote:
我先描述一下我遇到的...(恕刪)
你可以一人在樓上開水,一人在下面看是否真的有漏水;另外看樓下的浴室是否很新,如果很新代表最近重弄過,重弄有時候會不小心把樓上的水管弄破也有可能,弄破沒接好就會漏水。

u8923040 wrote:
你可以一人在樓上開水...(恕刪)


對啊,我在想怎麼沒有人說現場直接測試,廁所放水擺個一晚或幾小時,答案就出來了

漏水算是所謂的瑕疵

但重點應在於交屋時或交屋前所"存在"的瑕疵

所以交屋後所發生的漏水

應先釐清漏水存在的時間點

而不是半年內所發生的漏水都應由賣方負擔

否則交屋後(危險負擔已移轉買方)

如果是非賣方的因素造成漏水(例如:地震或買方行為)

卻要賣方買單

這樣並不公平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