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住的大樓規定
汽車停車格只准停放一輛汽車
不准另停放機車 (腳踏車似乎可以)
...
請問一下 其餘大樓也有這種規定嗎 ?
沒有買車的話 那我買的汽車停車格就只能租給別人嗎 ?
我只是想說 我停放一輛機車在我的汽車停車格內
也沒有阻礙到其他使用地下停車場的住戶
這樣子也是不行的嗎 ?
規約有規定,且無權利濫用情形,應依規約之限制
節錄自判決書
判決書一......規約沒規定,可以停機車
訂於(規約授權)停車辦法內之使用限制,無效
系爭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
,物理構造上無獨立性,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特定人停放)...,
...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
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所限制,
規約..約定被告得另定使用辦法規範者,乃「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
並不及「約定專用部分」,
此外,並無任何限制...使用屬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之約定,
系爭停車位...在車格範圍內,..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包括停放任何車種、車數...,被告(管委會)亦不得干涉。
..............................................................................
判決書二...規約有規定,且無權利濫用情形,不能停機車
且基於安全考量,b2以下機車位也不得停放機車
原告應遵守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其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受此約定之限制:
(一)區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得排 除他人之侵害...
惟...此等權能僅能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為之,
如國家法律、...、當事人間有限制所有權行使之約定,區權人即應於限制範圍內為權利之行使
...
(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主觀上有無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客觀上..綜合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其權利之行使對於他人及社會國家整體
可能造成之損失,加以比較衡量。
...
...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損..,
以評估車輛種類、數量、消防安全及防空避難後而為停車位之設置而言,系爭車位原即規劃為停
放汽車之用,...,禁止...車位停放機車,...無侵害...所有權之故意。
..從公共安全加以思考,...
任由B2以下樓層汽車車位所有人停放機車,進入B2以下樓層車輛之數量顯然增加,
不無公共安全之顧慮,並有逾越使用執照所載使用用途及設置目的之疑慮,
原告逕於系爭車位停放機車之舉之合法性,即非無商榷餘地。...
機車採用較多易燃材質,倘於B2至B5樓層停放機車,一旦發生火災,恐一發不可收拾,
洵有消防安全考量之必要。
況...地下室...未採..機汽車分道,...碰撞機率提升,人身安全及財產保
障受到考驗,非無禁止機車進入B2以下樓層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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