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回覆如下:
一、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84年1月1日以後之新違建將逕依上述規則查報拆除;
另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或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予以拍照存證,免予查報處分;同規則第33條:「...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
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二、有關您反映本市XXXXXXXXXX1樓後涉及違建案,前經勘查現況材質老舊,
無施工中新違建情事,本處業依上述規定拍照存證辦理。
第二次回覆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本市XXXXXXX1樓後涉及違建案,
前經本處102年x月x日北市都建查字第XXXXXXXX號函答覆有案,
另查案址違建並未列入任何專案,無「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本案已依現行規定予以適當處理,且已明確答覆,倘日後您以同一事由再陳情,仍無法提出新事證,
本處將依上述規定不再答覆。
我一直強調這是防火巷違建


請問還有其他方法檢舉嗎? 有人有其他的經驗可供參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