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請問各位大大們:如社區管委會委員選舉時,二位被提名,一位有出席區權會,一位未出席,未委託。但未出席者得票數較高,該住戶是否符合當選標準。這部份是否有明確的法條規範?一般而言,未出席且未委託,應等於無參選意願。無參選意願時,得票數高,資格是否有合法性?未參選,理應沒參選資格,至少在台灣的任何選舉案例,都是要有登記參選,才會有資格。如果有人知道詳細法條者,請協助告知,謝謝。
放心好了, 不是一定要去開會才能當選也就是開會當下大家只是推了一個替死鬼出來那個替死鬼大多就是不來開會的我當年被推入火坑也是因為沒去開會被陷害所以我當委員那一年就利用區大會通過一條:若沒有人自願擔任委員, 則由該棟未做過委員者抽籤擔任這樣每年都可以順利有委員產生, 也不會一直由沒去開會的替死鬼擔任....
1•出席或委託是行使投票的權利2•未出席的人只要符合所有權人(或規約規定之身份)仍舊可以被選舉為委員,除非規約中有限制須由本人自行登記,不然一般都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提名就可以了3•如果未出席而被選舉為委員,不想當的話遞出辭呈就可以了
jack19800519 wrote:如題請問各位大大們:...(恕刪) 就假設不合規定違法了,怎辦 ? 在選一次嗎? 情況一樣又是他當上了一樣沒出席所以一直選嗎 ? 誰有那麼多時間這樣玩 ? 還是你想順位遞補 ? 當事人要當的話要委託書也很容易阿,社區都是鄰居想找碴,公事公辦見面會很難看,你順位遞補也很難做下去,管委會事多換別人找你麻煩太容易了,然後退位改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