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總幹事遺失財務報表及執照過期

社區最近在更換總幹事,在交接時發現舊總幹事遺失了4個月的財務報表,請問管委會這邊要如何處理?

是只能罰款呢?那遺失的財務報表要如何處理,萬一有住戶要來查詢結果拿不出資料,要怎麼辦?

同時總幹事執照於今年10月下旬到期,但物業管理公司卻讓他一直擔任社區總幹事到12月1日,期間等於有1個

多月期間總幹事是屬於證照過期的狀況,證照過期是否等同於無證照?請問管委會如何處理較好?
2012-12-05 10:49 發佈
總幹事執照過期.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罰
我有跟建管處檢舉過
他們也只是行文到管委會.
也拿他們沒則.
除非你告知管委會.而管委會也只會要求管理公司請總幹事去上課讓證照延期..

至於財務報表遺失..感覺事有溪蹺..不單純
總幹事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管理服務人, 相關罰則如
下:
-soh-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
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
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
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
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
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
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
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oh-

至於細節你可以詢問當地政府的使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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