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幾年前有在中永和買了兩戶,花了300萬的裝潢費把兩間打成一間
可是可能隔壁鄰居有人瞧見所以就讓樓上兩戶住戶知道
正樓上那兩戶住戶就抗議,也請管委會的出面處理,可是目前還擺不平
因為樓上抗議的癥點在"安全問題".怕這樣兩戶打通會影響到樓上的建築物安全,怕那天支撐不穩就坍下去
可是主樑柱沒有去更動過,所以建管處那邊也沒有講話
只是樓上鄰居一直吵....
請問現在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的嗎???
foolsyc wrote:
因朋友幾年前有在中永...(恕刪)
您朋友變更了分戶牆,就一定要辦理變更使用,所以建議他找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不然法理上比較站不住腳。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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