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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位遭鎖並繳費始放行之法律行為討論

社區規約經區權人大會通過
亂停在別人車位將予以鎖車並繳相當費用後始解鎖放行
這其中有哪些法律行為
1.社區規約:私法契約行為,強調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
2.亂停別人車位: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3.鎖車:
正當防衛:民法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自助行為:民法152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並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如果不予鎖車,就會被跑掉
侵占罪:刑法335條意圖為自己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4.繳費:使用者付費,但亦要合理。

另外,一般外面的停車場亦設有柵欄,限制未繳費的車輛出去
是否也是同樣的道理呢

鎖車是否構成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如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正當防衛及自助行為,手段、目的均屬合法,且手段目的間亦具有合理關連性,其行為應欠缺社會可非難性,從而不具備違法性,且很多停車場亦有過夜鎖車規定,強制罪屬公訴罪,怎不見檢察官偵辦這些負責人呢
2012-11-21 9:24 發佈
用刑法侵占罪及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逮捕拘禁

es_mato wrote:
用刑法侵占罪及現行犯...(恕刪)


這個好,罪證明確立馬執行
我想說簡單的東西不用這麼複雜

直接找最可行又合法的方法

比方說車位託管給保管會負責,

那你的車位便由車主把權力交由保全公司

變成一種契約上的行為

可由保全公司主張利益遭侵害。

大樓占用車位鎖車的行為
首先針對刑法的部分

不構成侵占罪
52台上1416
刑法上所謂的侵占罪,已被侵占指物先有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占用他人車位,該車的駕駛人可能構成
刑法320條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鎖車的行為可能構成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無阻卻違法的事由,尚可使用其他合法的手段,比方說拍照攝影等等,再由車位所有人提出民事、刑事的訴訟或區公所轉介調解委員會。


車位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民法可參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依侵權部分提出求償


另外一般外面的停車場亦設有柵欄,限制未繳費的車輛出去,是否也是同樣的道理呢?

這又是另外層面的問題的,因為收費停車場本身有契約關係,你要去停車就會遵從定型化契約制定,

限制未繳費的車輛駛出,這句話很攏同有很多種解釋,

比方說晚上停車場無人看管,因為你早上沒有去牽車,他們鎖車的用意是保護車子,

你來牽車時它們就把鎖解開,這不構成強制罪,至於有無毀損這又是另外一談了。

以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台言論
人生只有一路前往走,無論過往的風景多麼美麗,終將成為記憶。

aaaworld wrote:
占用他人車位,該車的駕駛人可能構成
刑法320條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恕刪)


請教一下,這裡所指的動產可以適用在停車位上嗎? 或著指停車位的使用?

aaaworld wrote:
我想說簡單的東西不用...
因為收費停車場本身有契約關係,你要去停車就會遵從定型化契約制定
(恕刪)


社區規約即為該社區所有權人之私法契約行為,各所有權人皆得遵守進入社區停車場之規範,住戶的車亂停別人車位,社區亦已授權管理員依社區規約執行鎖車收費放行之行為,有爭議嗎?
涉嫌妨礙自由
各有各的解釋
上法院看法官說誰對誰錯
亂停車位是民法
妨礙自由是刑法
可以牌照存證,又不是只有鎖車一途
joy0325 wrote:
鎖車收費放行之行為,有爭議嗎?

賽武當。戈來 wrote:
涉嫌妨礙自由
各有各的解釋
上法院看法官說誰對誰錯
亂停車位是民法
妨礙自由是刑法
可以牌照存證,又不是只有鎖車一途
(恕刪)


約定侵權協議履行義務執行權利,何來防礙自由
進入停車場遵守該停車場規則應繳費後閘門才會開啟
進入捷運站要繳費後閘門才會打開
重點在於社區規約是否大家都同意,入口處是否有明確說明處置方式.
如果同意, 那結果如上, 進入私人領域,不論外人或住戶, 就該依規行事.

社區有律師住戶也是這樣解釋.
重點在於依規付費放行, 倒不是真的朝限制離開做解釋喔.
請問你們有請法律顧問嗎??
你可以鎖車試看看,
欲到會上網google的
被告時不要在上來求救
"大學 鎖車"
"停車 鎖車"
任何私規只要跟法規有牴觸,你想誰會贏??
joy0325 wrote:
約定侵權協議履行義務執行權利,何來防礙自由
進入停車場遵守該停車場規則應繳費後閘門才會開啟
進入捷運站要繳費後閘門才會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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