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經區權人大會通過
亂停在別人車位將予以鎖車並繳相當費用後始解鎖放行
這其中有哪些法律行為
1.社區規約:私法契約行為,強調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
2.亂停別人車位: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3.鎖車:
正當防衛:民法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自助行為:民法152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並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如果不予鎖車,就會被跑掉
侵占罪:刑法335條意圖為自己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4.繳費:使用者付費,但亦要合理。
另外,一般外面的停車場亦設有柵欄,限制未繳費的車輛出去
是否也是同樣的道理呢
鎖車是否構成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如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正當防衛及自助行為,手段、目的均屬合法,且手段目的間亦具有合理關連性,其行為應欠缺社會可非難性,從而不具備違法性,且很多停車場亦有過夜鎖車規定,強制罪屬公訴罪,怎不見檢察官偵辦這些負責人呢
直接找最可行又合法的方法
比方說車位託管給保管會負責,
那你的車位便由車主把權力交由保全公司
變成一種契約上的行為
可由保全公司主張利益遭侵害。
大樓占用車位鎖車的行為
首先針對刑法的部分
不構成侵占罪
52台上1416
刑法上所謂的侵占罪,已被侵占指物先有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占用他人車位,該車的駕駛人可能構成
刑法320條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鎖車的行為可能構成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無阻卻違法的事由,尚可使用其他合法的手段,比方說拍照攝影等等,再由車位所有人提出民事、刑事的訴訟或區公所轉介調解委員會。
車位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民法可參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依侵權部分提出求償
另外一般外面的停車場亦設有柵欄,限制未繳費的車輛出去,是否也是同樣的道理呢?
這又是另外層面的問題的,因為收費停車場本身有契約關係,你要去停車就會遵從定型化契約制定,
限制未繳費的車輛駛出,這句話很攏同有很多種解釋,
比方說晚上停車場無人看管,因為你早上沒有去牽車,他們鎖車的用意是保護車子,
你來牽車時它們就把鎖解開,這不構成強制罪,至於有無毀損這又是另外一談了。
以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台言論
人生只有一路前往走,無論過往的風景多麼美麗,終將成為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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