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未經申請拆除隔間牆(有先知會我但不曉得他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可能有鄰居檢舉被工務局開單限時補件或復原,但房客置之不理結果卻可能要罰我房東,請問該麼辦?
dtsteve wrote:
房客未經申請拆除隔間...(恕刪)
肯定是店面了。
當然是房客買單啦!没啥好說的!
Edsion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60&t=3008272&p=2#3932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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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據建築法及內政部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6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均應依法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特別針對營業使用及多間套房室內裝修未領有審查許可者,優先處置,依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恕刪)
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
室內裝修從業者
反正,三個都有責任,但最後通常是使用人買單。

內政部版的定型化契約裡有這麼一段:承租人得依相規法令自行裝設........
所以,這很容易歸責的。
第十一條的"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也可以用。
下面的恢復原狀通常是醜話說前頭,通常收回後房東視狀況要求。
我另一份就改成恢復"原使用功能"。
不一定要原狀,總不能搬走後拆掉裝潢,搬走他貴貴的門窗讓門戶大開吧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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