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某老舊4樓公寓頂樓(無加蓋),因屋齡老舊,有漏水問題,與其他樓層住戶反應,共同分擔維護費用,皆因頂樓住戶須負責維護之責而拒絕,但據公寓大廈維護條例,頂樓為共有部分,各樓層住戶皆有維護之責。
因各住戶不願分擔,因此我也將此事擱著,沒想到漏水問題日趨嚴重,甚至漏至三樓,經再次協調,各住戶依舊不肯分擔費用,更因我拖著沒處理,三樓住戶甚至威脅要寄存證信函。最後不知道是哪一戶打了1999處理。幾日內,環保局寄發公告單至各層樓住戶,要求改善頂樓垃圾問題,否則將予以開罰。鄰居也許都緊張了,要求我趕緊處理,我也趕緊找人來估價,最後商議結果,鄰居願意幫忙分擔,但頂樓須負責約總金額一半,卻不是均分,實在不合常理。後來幾經波擇的協調,好不容易才願意均攤。之後可能還有漏水修繕問題待解決,此次我想是因為收到市府公告,才積極處理。
有找過里長希望能幫忙協調,但里長也認為該由頂樓住戶囊括漏水權責,表示:
『你家漏水,還要其他人幫你出錢維修,實在沒有道理。』
我跟他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沒等我說完卻回:
『你們現在這些年輕人就會上網查一些有的沒的資料』
老舊公寓無管委會,求助無門,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真的要走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