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要進行預售屋換約, 有一問題困擾著, 想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花了750萬, 跟前屋主換約 (屋主的底價是680萬, 也就是合約上記載的金額, 前屋主賺70萬)....
如果十年後, 小弟決定售出此屋 (如果賣了800萬的話), 那我是不是會被課徵 800萬-680萬= 120萬所得 所必須繳納的稅款呢? 可是明明我的成本是750萬而不是合約上記載的680萬....
請各位指教, 謝謝!
除了合約價差,還有屋主已繳的訂簽工程款,兩個加起來是你要給他的錢
用買賣合約當購入價格證明,仲介、代書費額外成本單據留著
交屋期應該還有像水電瓦斯外管費等要另外支付,建商應該也有收據或發票給你
這些都是你的購屋成本和證明
最好把付款明細用張紙記錄或用EXCEL印出來,保留相關資金紀錄(如存摺、匯款單、開票的影本)
原則上售屋申報所得稅用合約+單據就夠,除非國稅局要查核金流才用得到那些資金紀錄(針對異常案件)
資料跟權狀那些放一起(比較不會忘)
如果都沒資料或不齊全,國稅局會依房屋評定現值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每年、各縣市都不同)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3-4list4.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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