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今年的第三次區大會議結束
今年第一次會議由於人數未達出席人2/3所以流會
第二次有1/5人數出席開會開到一半人數不夠...所以後來散會有部分議題有討論通過
第三次有1/5人數出席開會開到一半人數又不夠...所以後來又散會
但是第三次開會時會議手冊有增加了兩項討論議案
我特別翻了一下大廈公寓法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所以
一、是不是增加的議題是不合規定的呢??
二、如果不合規定那增加的議題通過了....那這增加議題是否也通過呢??
三、是不是只能討論之前未討論完的議題,那如果要想增加議題...該走怎樣的程序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