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所居住的社區
從很久之前就有人在頂樓種菜種花了
一開始數量不多我也不在意
但最近幾個月真的有點誇張了
該住戶在頂樓還架起瓜棚
甚至放了桌椅在頂樓逃生門旁邊
還有一座雜物垃圾堆成的小山
嚴重影響頂樓環境衛生
平常我們很多住戶都會去頂樓遛狗或是曬衣
也會帶小朋友上去走走 (因為頂樓可以看到北市夜景
他所堆放的雜物很多都是玻璃還有帶有釘子的木板等
請問這有辦法檢舉嗎??
就我印象中頂樓空間應該是所有住戶共有吧?
這跟管委會反映會有辦法改善嗎?
管委會好像是先貼法規放在電梯
一個禮拜勸導期 第二個禮拜東西沒收 自己去管委會領 一個月沒來領東西丟掉
有危險物品應該算公共危險了吧 有請專業的網友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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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2.25
問: 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答: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grass7610 wrote:
小弟目前所居住的社區...(恕刪)
grass7610 wrote:
平常我們很多住戶都會去頂樓遛狗...(恕刪)
我也是住頂樓的,我最憎恨去我們頂樓天台遛狗的
倒不是狗便不清,還沒那麼大膽,但狗尿是揮之不去
就像是某些車主輪胎被灑尿防不勝防
為何我會那麼care,因為頂樓已做PU防水,自從搬到頂樓
才知狗尿之臭,有時是一片白粉狀,乾了後難看又可能傷害PU層
一旦連續多天不下雨,那味道之臭
我知道現在的狗主多少都會拾狗便,但狗尿都隨"畜"而放,有時社區大門前柱子也不放過
另外,住頂樓的也要注意一下,頂樓舖面不外乎發泡水泥或再加鋪隔熱磚
一旦狗尿一上去,被發泡水泥吸收後,也是揮之不去!
突發奇想,是不是改立法市區水泥鋪面遛狗須包尿布
如果是泥土地,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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