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十多年來都沒有把大樓公共基金與機械車位基金分開,
帳全匯歸於大樓供有基金內。
但管委會都有定期維護與支付保養費用。
目前因為機件老舊 部份機械車位要花一筆大錢維修
但該座機械車位所屬的四個所有者,拒絕對該筆費用另行付費,
他們意思要大樓所有人分擔該筆費用。
雖然已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與 第10條 機械車位的定位與費用和其溝通
但仍然無法解決。
想請教
1.管委會想就他們十多年來的交費總和
做為機械車位基金將其自公共基金中切出,
若使用者不願配合,我們有沒有方法 (或是法律依據)
可強行把基金切出專款專用
2.如果協調一直沒進展,該車位又要大修,管委會可以不修嗎?
如果造成損害該誰負責? 需要以掛號或存證信保護自身不被告嗎?
3.有無判例案號可以參照查詢?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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