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若版面錯誤還請見諒..
麻煩要求救了..
40年老公寓賣掉時,大致有跟買方說明漏水狀況,以及處理情行,
當初買家口頭表示可自行處理,
也在合約裡勾選1.依現況交屋,2.無漏水情形,3.若有漏水買方自行修繕 等三項,
兩方亦在此處簽名認可,之後完成交屋,
買方開始動屋內結構與裝潢,結果七'八個月後,
仍在修繕裝潢的屋子發現漏水,導致裝潢受損,
買方已除拍照存證外,並遞送存證信函,
請問我(賣方)能全身而退嗎?不知會不會變詐欺?
想法:
1.快40年舊房子,陸續都會漏水了,當初也儘量修復已知漏水狀況,
現在漏水應該不是當初沒處理.
2.有否可能老房子禁不起一連串施工,造成之新舊裂縫擴大?
3.通常應該在六個月內就需提出,現在應該也算過保了?!
感恩..
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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