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

今天發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
早上大約10點許,我正在上班,突然接到自稱是高雄市違章健築拆除大隊的電話,並敘述說我的自建住宅的圍牆沒有申請雜項執照,要將鋼筋燒斷(圍牆與大門只有地樑有灌漿,上端只有綁鐵也沒有撐板模),你要不要來現場。我立刻請我家人趕往工地,後約10分鍾我母親趕到現場了解時,發現幾名工人已將門柱與部份的鋼筋燒斷…………並叫我母親在處分書上簽名,不然要將所有的鋼筋燒斷,經過我母親拜託後,才沒有燒斷所有的鋼筋(凹倒)!我母親問說怎麼沒有拆除通知,拆除大隊回答說違建是及報即拆,所以不會有通知…………………….
圍牆工程是在5月25動工,27號地樑灌漿完畢,但因有人提醒我不合法,故我已經停工至今,並與建築師討論申請的事宜,但因有與隔壁鄰居交換土地的問題,還在討論構圖中,政府效率挺好的!

處分書擷取內容:建築法規第25條:…………..未經本局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及擅自建造,且屬不能補辦手續者,故為無從補正之實質違章建築,依建築法86條: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當然我知道增建圍牆沒有申請執照式違法的,但我覺得然道不能有更和緩的處理程序嗎?
1. 圍牆工程已經是停工狀態,且也非不能補辦雜項執照之建築,而且圍牆前後
左右都沒有緊臨房屋(至少都距離4公尺以上),沒有防害到公眾安全之情況,
更沒有阻礙到交通,有達到 “必要時” 得強制拆除的情況嗎?
2. 圍牆被認定違建要拆除,我沒意見,但總要事先通知吧!
3. 另外我接到通知到我媽趕到工地也才10分鍾,沒等到我們到場就先行進入工
地拆除,讓人感覺非常不舒服….
4. 依法如果是及報即拆,然道不能讓我們自己當場自行拆除(建商說半小時工
人就會到),沒有詢問過我們的意見,就以讓民眾損失最大方式拆除 合理嗎?
5. 竟然用威脅的方式跟老人家說如果不簽名,就要燒斷所有的鋼筋!公務機關執
行方式是這樣的嗎?
6. 我沒有要取暖的意思,但總覺得執法程序讓人覺得跟土匪差不多!
2012-06-08 0: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事情
來新竹的金山街蓋,就不會有事!! 要不要考慮搬到新竹來。
可能被人連續舉報了,

台北市也是一樣,

沒有舉報就沒有事情!
不然就搬到基隆吧,市長的滿意度最低可不是浪得虛名的,就算你蓋了一整間房子都不見得會理你
要拆違建一定會先貼條的
會不會是你們沒看到或是沒人簽收??
若法規檢討圍牆得以辦理雜照
可以去函說明原委辦理緩拆

貼條到拆除大隊真的來拆
會有一段緩衝期
目的就是希望你們自己拆然後拍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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