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的季節到了,稅捐處來了份公文
搬來台中後,就把新竹的房子賣了,原以為買新賣舊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卻沒想到,去年分家留下的持分三合院祖產待重劃,即使只有少少的十多坪,也成了第三棟房子,
讓我們必須課徵莫名其妙的奢侈稅外加於逾報滯納金,半百萬的的費用,
承辦人員也認為,奓侈稅多項規定都有待改善,只能期待未來是否能修改了
政府,這就是你提前給我的母親節禮物嗎????
jo2 wrote:
祖宅根本就是荒廢的,有8個遠房親戚持分,每人分到十幾坪
去年繼承的,今年重劃完成
承辦人員說條文是名下有第三間房子就算成立,並沒有理會你的房子是否有持分問題
所以承辦人員表示自己也有祖產的問題,只能看看未來有沒有機會修改條文
只是有沒有機會而已....
真的很@#$%,
奢侈稅原為打壓投資客的一種法令,這真的是繼油電後的另一種壓榨
總統府信箱,我投訴了,不曉得有沒有用...
不知者就像我們一樣,再加一條滯納金5%
你應該是想要符合第5條二項,因為有繼承房子,就變成三戶,不符合。
但新竹的舊屋怎麼會買沒2年就賣掉? 也換得有點太快了!
不過,對於法律見解可用些"國文文法"上的賤招...
法律只寫"共持有二戶房地",沒寫小數點,也不是寫"超過"二戶,或二戶以下,
8個遠房親戚持分,除非祖宅登記為8戶,否則就代表一戶8人持有,每人只持有0.125戶,
所以,你是持有2.125戶,四捨五入後則是2戶。
稅捐處怎麼可以2.125戶就無條件進位成3戶? 進位進得太大了吧!?
除非法律上寫"超過"二戶或二戶以下,只要比2大,2後面的小數點都算超過,才能不符合"二戶"的定義。
----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新竹搬到台中是工作的關係,否則新竹的房子賣掉也很不捨
第三間持分祖宅是去年初繼承的,因為在重劃因此當時也沒有考慮到這部分
從財產清冊上也看不出重劃與否,持分問題當然也不納入討論
稅捐處是以你買賣契約上的金額決定你的課稅金額
其實,現在說這些真的是多餘的
7/1開始課奢侈稅,7/31賣掉,如果當初契約上的日期調整為6/30
這事應該就不會發生了~
也許事情發生的太早,當所有人都還沒有因應對策,即使是當初的代書也沒有反應
現在其實有很多對策可以避免,其中一種就是第三信用公司讓這契約成立,等到免課時間到再跑法律流程,
這種,當時哪有???
不過謝謝flycode大的0.125戶建議,試試看~
契約上買賣金額$3250,000,奢侈稅1~2年課10%為$325,000,再加上逾期罰金5%為$162,500
這樣不就是半百萬嗎?也太好賺了吧~
jo2 wrote:
0.125戶建議,試試看~
公務人員做事,只能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或法規做,
但"上級"可以對白紙黑字的部份從寬或從嚴解釋,或依行政命令選擇性重點執法。
應該是稅捐處把"共持有二戶房地",從嚴解釋成"超過"二戶,或二戶以下,
卻忽略了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的通則,
新法上路總是會出一堆怪事情,
可能也不必修法,就跟稅捐處反應小數點後進位的問題,只靠行政程序上的認定就能解決。
因為還是可以用那共同持有0.5戶以下來炒房,
(比方說,投資客跟別人共同持有4戶投資,各持有0.1戶產權)
若稅捐處不敢自行做主,把"二戶"的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的通則來認定,
那就上行政法院,靠法院認定判決之後,有個判例才能解決,
法院是以整個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做裁決,
為了這幾十萬元,跑一跑行政法院應該可以啦!只要找不出炒房的意圖,不用請律師,勝算也很大!
就算有炒房的意圖,依照四捨五入的通則,也可能投資客玩0.5戶以下這招,也照樣不用課到奢侈稅。
畢竟投資客就算有一戶以上,只要放2年就不用課到奢侈稅了!雖沒被課到奢侈稅,照樣還是炒房。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