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請問的~請各位大大幫個忙!先謝謝!
友人租了一間房子,租了一年有十個月在裝潢(其他不同住戶輪著裝潢),有人作息與健康大受影響,目前租約未到期想搬走,我幫他查過民法 424 條有規定
民法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所以有這樣的前提~房客是可以主張終止契約的?!
但是在賠賞損失的部份(房客本來沒要搬~因為裝潢太吵~被逼的搬家)
想要請房東補助部分搬遷費用)
我記得以前在租屋時有查過房客可以要求補貼的權力(多少個月?)
但一時找不到有這樣的條文(或者房客沒有這樣的權力?)
先請教各位大大是否了解相關規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