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租屋糾紛的一些規定?


幫朋友請問的~請各位大大幫個忙!先謝謝!

友人租了一間房子,租了一年有十個月在裝潢(其他不同住戶輪著裝潢),有人作息與健康大受影響,目前租約未到期想搬走,我幫他查過民法 424 條有規定
民法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所以有這樣的前提~房客是可以主張終止契約的?!

但是在賠賞損失的部份(房客本來沒要搬~因為裝潢太吵~被逼的搬家)
想要請房東補助部分搬遷費用)

我記得以前在租屋時有查過房客可以要求補貼的權力(多少個月?)
但一時找不到有這樣的條文(或者房客沒有這樣的權力?)

先請教各位大大是否了解相關規定?謝謝
2012-05-07 23: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屋糾紛 規定

msnicon wrote:
幫朋友請問的~請各位...(恕刪)


唉 房屋租賃碰到這類的問題基本上無解 還是好好溝通 真的不行到調解會調解
上法院是最不得已的方法

當然在法院時 房客可舉證房屋居住的瑕疵 要求提前解約
但是需要向法官證明 "瑕疵是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
要舉證鄰居裝潢施工就可以構成"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
是有一定難度的 而且法院官司拖一下就好幾個月了 萬一法院結果不利
就賠了房租又搬不走

要搬家費(賠償損失) 這個念頭最好打消
畢竟房東非加害者(也算是受害者)
如果跟我要這筆費用 我一定會要求上法院

慎思


謝謝大大

轉述一下:
舉證的部份有問過律師~只要環保局有燥音的證明(已有)
以及醫師證明(已有)
就算是證明了(這樣的證明很難再回過頭告房客~房客可主張又不是亂告)
以上證明就可向房東題出侵權與求償


整個問題就是在冗長
等官司走完
租約也到了吧


如果房東(自認是受害者)也要告
房客是先受害的(才是最無辜的受害者吧)

主要是官司冗長的問題~不合事實需求
所以才會有很多惡房東的存在!

也有更多惡房客存在!

msnicon wrote:
所以才會有很多惡房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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