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所得稅重購退稅的規範:
一、二間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所謂「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用。
二、重購房屋價款高於出售價款。
三、二間房屋產權登記的發生時間在二年內,售屋及購屋的先後順序沒有限制。
四、二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並不限於同一人。
如果單身, 98年6月先買100年4月後賣,於買入新房後即將戶籍自舊宅(自用住宅)遷入新宅(自用住宅), 舊宅無人設籍, 是否就無法適用所得稅重購退稅!? 如此規定是否就違背, 所的稅重購退稅的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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