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漏水修繕責任問題

我的住處是在大樓頂樓,樓高16F,
這陣子一直下雨導致漏水,
房間的牆壁都濕了一大片,且都掉漆,
自行檢查後發現是從管道間滲入,
研判是大樓頂管道通風處防水層壞了導致,
自己請人來看並告知管委會,
但管委會以價格過高,態度消極,不太想修的意思,
請問是該誰負責,我該負擔一半費用嗎?
2011-12-26 16: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樓頂 責任問題
piligh wrote:
這陣子一直下雨導致漏水,...(恕刪)

下雨才漏水,應該是頂樓的積水造成的,不是管道間造成的,
可能頂樓管道間附近地面的積水,也可能是牆壁有裂縫,
水不要進入管道間,管道間的水就不會滲漏到你家了!

若看得到水泥可以用矽酸質,或用便宜點的什麼防水漆也可以,但年限較短。
你找人估價,大多是打掉重做,費用可觀...
若自己DIY,刷一刷矽酸質或防水漆,若積水面積不大,材料成本不到1千元。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板大
曾有網友po文如下 您參考看看,或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找找資料,或是一般縣市政府都有專門監督輔導管理社區大樓的部門問問看,每個縣市可能在不同單位,打個電話去問,看您的情況應該是管委會要負責,我們這縣市要是管委會不盡職,可以去公部門申述,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樓頂平台因年久失修漏水,其修繕方式及費用分擔疑義乙案
內政部87.2.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三一五號函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本文已為敘明;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係前揭條文第三款列示項目之一,屬共用部分。本案所指屋頂平台漏水整修等情形,如係屬屋頂構造之修繕事項,自應適用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3_detail.php?elno=310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http://www.resident.tw/redirect.php?tid=700&goto=lastpost
版主你的狀況跟我之前的舊家完全相同,就是從頂樓管道間邊緣滲水下去。
後來反應給管委會後,主委叫我們自己找三家估價,就管委會買單,處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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