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板橋有個房子, 租給別人, 不幸社區遭竊, 有數戶門被破壞侵入.房客雖沒損失, 但大門已遭破壞, 連帶旁邊的磁磚也因當作小偷工具的支點掉了數片.可能修理費用一萬左右, 請問這筆錢應該是房東或房客負責???
mingyang wrote:小偷不過 要先找到然...(恕刪) 哈哈 正解 +1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或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這種東西還要房客賠,感覺有點誇張,難道要說是因為房客住裡面,所以遭小偷。我之前一個房東,講好凡屬房屋主體拔不下來的東西都是房東修,不過像電燈等等耗材是我自己處理。有一次熱水器壞掉,他也不修,說他租給上一個房客時,連熱水器都是上一個房客自己裝的,所以我要自己修.....當時我很度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