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浴室天花板漏水...怎麼辨?

約兩年前買了大厦的八樓. 買之前屋主有告知浴室有漏水的問題, 並會協助和九樓溝通進行修繕再行交屋.
交屋後兩年又開始漏了, 看來水是積在天板一陣子才漏出來, 從維修孔看水應該是從樓上水管流出來的.
我該怎麼辨? 前屋主是否有責任? 可以自己找師父從我的浴室做防漏嗎?
煩請前輩指點~

[求救]浴室天花板漏水...怎麼辨?
[求救]浴室天花板漏水...怎麼辨?
[求救]浴室天花板漏水...怎麼辨?
2011-11-17 8: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浴室天花板
既然前屋主已有告知,在加上版主也住了兩年多

那前屋主當然沒有什麼責任囉

頂多就是誠意問題

另外

看圖片3

可請師傅看一下

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吧
跟小弟家之前一樣..
要知道上面格局那水管是甚麼水管
看起來很細,應該是浴室的地板或是洗手台的水管..
可能接縫地方防水層破了
需要拔起來重鋪..你下面補沒有用...治標不治本..沒有從根源補..到時候水亂竄更麻煩
1。先卻認漏水的地方還有成因,
2。選擇適當的方法,材料,工具
3。決定DIY或找人幫忙。
4。施作

從照片看,感覺不難處理
1.先釐清的誰的責任, 對方不願意處理,以存證信函再通知樓上負責修繕。
2.對方再不處理,你受不了就先修,將來再跟對方要賠償。對方置之不理可找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再不甩,告官.

判決書給你參考

【裁判字號】 99,訴,744
【裁判日期】 1000729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陳子明
被   告 張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民國94年5 月間連日大雨,從原告住處天花板流
出大重污水,以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為台北市○○○路8 巷27
號6 樓之5 及之6 之二戶住處天花板、屋內牆面、天花板上
燈具均遭嚴重污損毀壞。又因漏水處在天花板,原告並不知
漏水原因究因樓上住戶即被告所有之房屋內部管線漏水造成
,或因系爭大廈老舊公共管線破損所致。是以,原告多次向
台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告則推責拒賠,置之
不理,以致原告迄今無法查知漏水原因為何,且因此長期處
於不良居住環境致精神痛苦。為此,就系爭6 樓之5 房屋之
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以下同)54萬9600元之修繕費,及12萬元之精
神賠償。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照片、估價單為
證,經本院現場履勘,原告系爭6 樓之5 及6 樓之6 之房屋
,客廳天花板確實有滲漏水之痕跡,而本院囑託鑑定人即台
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結果,以原告所有系爭6 樓之5
相對應位置之7 樓之5 ,即被告張瑞娥之房屋,因無法進入
進行勘查而無法研判滲漏水之原因。嗣鑑定之補充說明:臺
北市士林區○○○路8 巷27號6 樓之5 天花板滲水情形,由
公共管道間旁檢修孔勘查可看出7 樓之5 浴室管線及公共管
道間周邊皆有滲漏水過之水痕,尤其公共管道間周邊滲漏水
過之水痕較明顯等情。有鑑定報告書( 見勘察結果八之3、4
、5 部分) 及補充說明各一份附卷可憑( 本院卷105 至120
頁、134 頁) 。可見被告所有系爭7 樓之5 浴室管線有滲漏
水之情形,則原告主張被告張瑞娥就其專用部分未盡保管之
責致不法侵害樓下原告之6 樓之5 房屋乙節,尚非無據。經
查原告主張修復其所有系爭6 樓之5 房屋損害之費用為
76,335元,有其提出之估價單為證( 本院卷,147 頁) ,被
告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因被告所有之系爭7 樓之5 房屋漏水致樓下原告之6 樓之5
房屋所受損害,自應准許。
五、至於原告請求因房屋漏水,致其處於不良居住環境之精神損
害120,000 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94 條、195 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侵害
他人財產之損害( 例如本件房屋受損) ,則法律並無明文規
定可以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因房屋受損致精
神損害120,000元,於法無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六、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感謝各位的回覆, 希望真的只是小問題.
我想我還是先和樓上溝通看看好了.
可以樓上看樣子會有一陣子不在(他們在大陸), 他們應該出國3,4天了.
只是不知為什麼水還會一直滴(只是滴的比較慢)???
希望能和平決解, 不要走到法律途徑.

Elvis.G wrote:
約兩年前買了大厦的八...(恕刪)

Elvis.G wrote:
感謝各位的回覆, 希...(恕刪)


追~~~
正腐助大家吃萊豬,配核食, 用心涼苦。>>>>>>>>> 大馬女子來台讀書被姦殺,讓全世界看見台灣。
看你的照片是樓上的排水管漏.唯一的做法是地板敲起來重新做過.看照片樓上的地排有改過.不然不會那麼大洞.一般配管是放管接頭.不可能那樣大的洞.去跟樓上的商量.重新做過比較長久.台灣地震多.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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