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幫老媽打租屋契約,要將房屋出租。於是買了市售的租賃契約書回來參考。但其中有一條有點不解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的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不得異議。這點比較不明白的是 房屋稅 不是應該甲方屋主要自行負責的嗎~怎麼會增加後 變成乙方要去補貼~~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