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一個分三期開發總數約有四百戶的社區,第一、二期共有316戶已完工,目前入住社區住戶已有未來全社區戶數的過半數。
建設公司在當初購屋簽約上有說明因社區屬分三期開發,故在社區全部開發完成前的社區管理權是屬建設公司,待全部社區三期完成才交由社區成立管委會接手社區管理權。一期的戶數232戶在此居住已一年以上,二期戶數84戶則正交屋裝潢中階段。請教的問題是社區的公共設施,建設公司在設計上的不佳或施工上的不良公共設施,造成已居住在社區住戶安全上的困擾。起初反應建設公司改善都被以是住戶個人感受的說詞推諉而不改善,在得不到善意改善的情況下,一期住戶依成立社團團體的方式集會成立了社區聯誼會,並選出社區住戶的授權代表與建設公司成為交涉溝通的平台,建公司也接受了此方式在每月的社區會議上指派代表參與社區會議。本以為此社區代表建議模式可為社區已完工公共設施及策施的不良提出改善要求,建設公司會善意的回應改善。無奈建設公司在對各種改善建議,不管是已答應改善的承諾甚或都已訂出改善時程的決議,到最後都是以各種理由推拖不完成改善。至此己入住的住戶深為建設公司的作為忿忿不平但也無奈!管理權在其手上,住戶只能按月繳交管理費卻又連社區公共設施缺失的建議主張都不可得!請教法規達人在這種情況下社區已完工入住的住戶可以有何作為或主張?
因為看你們一、二期住戶都已經可以裝潢也可以搬進去了
那就表示應該都已各自拿到使用執照了
目前也只差第三期尚未取得
也就是說你們三期的建案是各自獨立的,那管委會其實也是應該要各自成立
只是建商可能怕麻煩還是怎樣,看來是想等三期都完成後再來向主管機關報請合併成立管委會
這部分建議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去問問看公寓大廈的主管機關
否則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像你們一期應該早已符合條件該要報備成立社區管委會了
另外關於公設的部分每個社區都一樣
只要管委會尚未成立,不管你們成立甚麼組織,建商都是不會理你的
因為建商是以點交為目的
管委會才是他們唯一認可的點交對象
萬一現在同意你們的要求,到時跟管委會點交時要求又不一樣
那建商豈不是白作工了
公共設施的部份各種缺失,違害到居住社區的安全,在社區全部完工前似乎是處於完全的劣勢,那身為消費者的住戶可有補救的辦法?否則一直這樣無止境的推拖態度,購置一、二期的住戶社區安全權益又將如何保障?
分三期建設的社區,第一期完工後住戶都己在此生活一、二年以上且戶數已超過全社區的一半以上,以此全社區完工至少也得再等個二年,然現在公設的缺失不但己暴露無遺,且對現在社區安全有疑慮時,再等個二年到全社區完成點交管委會,那已住進的住戶權益在那?這是問題的重點。
建設公司如能體會到已入住社區住戶的權益,先行處理住戶反應社區安全的缺失加以改善,這應也不致造成以後管委會移交的要求不一之困擾,因為這是相對全社區已一半住戶的需求了。建設公司如只以自身利益考量,是否有政府單位可以調解仲裁?這是我們想知道的答案!

不過說真的若是你講的是公設使用的安全性的話
那就如上面所講,在管委會尚未成立前去要求建商進行公設改善那還實在還早
目前你們正處於建商交屋到管委會成立之間的黑暗期
這段期間其實大多數建商對公設大多會採取禁止使用的策略
一來是為了維護設備的完整性(例如視聽、健身器材...)
二來是考慮到安全性(例如游泳池)
甚至有的是因為公設尚未完工還處於施工階段
同時在這段黑暗期建商的精力大多放在處理交屋的問題上
(加上你們還有三期的部分尚在施工中)
因此針對公設的問題大多是打馬虎眼能拖就拖
面對建商這樣的處理態度,說真的也是沒轍
因為你們目前確實沒有管委會可以來跟建商進行點交
若是要各自成立管委會你們各期又有公設權利義務劃分上的問題
所以目前只能建議你們公設若覺的有危險那就先避開不要去使用
等待這黑暗期一過,管委會成立完成點交後再來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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