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設置於地面層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100.8.24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

前揭「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

一樓的一定要要求把這面積「載明」為約定專用
不然就是共用部分
2011-09-17 10:40 發佈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