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客在七月搬入是一個單親媽媽帶兩個女兒外加媽媽好友(有精神疾病>憂鬱症)簡稱:阿姨,
八月底時哪位阿姨因子宮肌瘤開刀,又和哪位媽媽吵了架,之後憂鬱症發作她(阿姨)、把門反鎖後擔心她會自殺,在勸導下沒有開門情急下找了警察,和消房隊、醫護人員…強制送醫、僵持的過程中([病患阿姨)
拿水要潑人,並在當下說不走我就潑硫酸(但實際上是水,但水也沒有真的潑),要警察跟其他人離開,
但之後等她(病患)冷靜後就自己開門被帶去治療,一週左右醫院說她已經治療好可以回家,
社區管委要求,要趕走我的房客,不然就連同住戶連署,若我堅持讓她留下就要我付上責任賠償書。

其實實際了解她過去不曾有過攻擊性,只有自殘狀況,那幾名不講理的人(管委幾位住戶),

他們只是以預設立場說,如果她放火呢,怎麼的一堆,她就像個不定時的炸彈,並對她們說我們不歡迎你…等等,
誇張的是里長、既然說像你們這種有問題人家都不歡迎你
,你就不要在這一里,當時我就反問里長,哪請問她們要去哪住,他直接跟我說管他要在那一里,不要在我這里就好。並趁當事人不在,說一堆有的沒的,這一個當里長該有的行為嗎?
里長不是來調解里民的問題嗎?
有專業人士可以提供意見嗎?週四要開住戶大會
。精神疾病.並非是他們所願意的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