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祖父的哥哥留下了一塊地大約20坪,也有在上面蓋了房子, 但因為祖父的哥哥年輕時就前往日本發展, 到了過世都未回台灣,也都沒有連絡, 因此這塊地的土地權狀就託給祖父, 但房子的名子是祖父的, 小弟的祖父去世後, 房子就過給我爸爸, 小弟的爸爸也繳了30幾年的土地稅與房屋稅.
目前的情況就是小弟祖父的哥哥早已經去世, 也不知道怎麼連絡他的子孫, 小弟的爸爸想把這塊地買下來, 但是根本毫無頭緒, 不曉得有沒有大大可以教我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真的很需要解答, 懇請知道的大大教導一下, 謝謝.
1.依據民法不動產取得之規定,第769-1條、772,可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依據426-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就算祖父哥哥的繼承人要把土地賣掉,你有物權之先買權!
可先到土地當地之地政事務所,將以上的法條跟事務所人員講,就會有答案了!!
因為就法律上,您申請第一個的話,會有公告之程序,到時候人就會出現了!
希望有幫到!!
記得後續如何要通知我喔!
是又 wrote:
您的做法有兩個1.依...(恕刪)
大大我有查過您說的法條,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我祖父的哥哥有登記名字, 所有權狀已經托給我爸爸30年以上了, 我爸爸也繳了30年的土地稅了, 這樣適用於第 768-1條嗎?
謝謝各位大大給我的建議與幫忙,小弟會到地政事務所問問看, 但是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如果對方真的都找不到人也連絡不上, 這樣是不是這筆土地就都無法動彈? 一定要法定繼承人出現才能跟他談嗎?
小弟的了解是祖父的哥哥有兒子, 但是從未看過也沒有連絡方式, 都在日本, 法定繼承人應該是他, 但是就是無法聯絡上, 有點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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