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教各位土地所有權問題

小弟的祖父的哥哥留下了一塊地大約20坪,也有在上面蓋了房子, 但因為祖父的哥哥年輕時就前往日本發展, 到了過世都未回台灣,也都沒有連絡, 因此這塊地的土地權狀就託給祖父, 但房子的名子是祖父的, 小弟的祖父去世後, 房子就過給我爸爸, 小弟的爸爸也繳了30幾年的土地稅與房屋稅.

目前的情況就是小弟祖父的哥哥早已經去世, 也不知道怎麼連絡他的子孫, 小弟的爸爸想把這塊地買下來, 但是根本毫無頭緒, 不曉得有沒有大大可以教我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真的很需要解答, 懇請知道的大大教導一下, 謝謝.
2011-09-03 1:5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權問題
你要不要直接去地政事務所查查看
你應該去地政事務所把資料調出來,然後就直接問如何辦理買賣和過戶的問題,地價稅繳30年跟土地所有權沒有直接的關係。還是要找到該土地的法定繼承人(也許是你),比較好辦吧?
您的做法有兩個
1.依據民法不動產取得之規定,第769-1條、772,可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依據426-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就算祖父哥哥的繼承人要把土地賣掉,你有物權之先買權!

可先到土地當地之地政事務所,將以上的法條跟事務所人員講,就會有答案了!!
因為就法律上,您申請第一個的話,會有公告之程序,到時候人就會出現了!

希望有幫到!!
記得後續如何要通知我喔!
是又 wrote:
您的做法有兩個1.依...(恕刪)


大大我有查過您說的法條,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我祖父的哥哥有登記名字, 所有權狀已經托給我爸爸30年以上了, 我爸爸也繳了30年的土地稅了, 這樣適用於第 768-1條嗎?





謝謝各位大大給我的建議與幫忙,小弟會到地政事務所問問看, 但是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如果對方真的都找不到人也連絡不上, 這樣是不是這筆土地就都無法動彈? 一定要法定繼承人出現才能跟他談嗎?
小弟的了解是祖父的哥哥有兒子, 但是從未看過也沒有連絡方式, 都在日本, 法定繼承人應該是他, 但是就是無法聯絡上, 有點棘手......
民法768跟768之1指的是動產,民法769跟770指的是"未登記的不動產"
土地為不動產,你們這塊土地已經登記了,所以並不適用這條法律
依照常理推斷,你祖父哥哥的孩子應該也不知道有這塊土地
這種土地過了幾十年沒辦繼承的,實際上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土地,被通知還以為是詐騙集團勒
何況是這種移民到國外的人更不可能知道了
所以如果要取得這塊土地太麻煩的話那你就別管這件事了,就這樣一直使用這塊土地沒關係
而且因為你們在土地上有建物
假如你祖父哥哥的孩子莫名奇妙出現了,也無法拆除你們的房子
頂多要求你們購買這塊土地而已,這是法律上有規定的事情,別擔心房子被拆了

nikonan wrote:
民法768跟768之...(恕刪)


但是目前就是因為房子已經很舊了,想要打掉重建,所以才想買下這塊地。
可以到地政事務所請他們公告嗎?
抱歉!有錯誤!nikonan說的沒次錯,僅可取得他人未登記土地!
您可以地上權之意思取得該土地之地上權
在法律的層級上地上權是大於所有權的
也就是地上權人優先於所有權人使用該筆土地
相信這可以給您在上面的建物一個使用權保障!

必竟實務上運用取得時效成功的實例很少
因為佔有人需提出取得時效不中斷證明、鄰近土地也要證明等
所有人一聽到就跳出來了!
但您有公然、和平繼續佔有他人土地30年
再加上這期間所繳的稅
去申請看看吧!!
一定要申請取得地上權才有保障喔!!

是又 wrote:
抱歉!有錯誤!nik...(恕刪)


謝謝大大, 那請問假設我們取得地上權後房子是否就可以打掉重蓋了呢?
當然可以!
只要依法取得地上權,蓋100次也可以...

cabez wrote:
謝謝大大, 那請問假...(恕刪)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