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板上先進
目前本大樓有一戶鄰居擁有四個車位
但是由於其經濟問題已經約兩年沒交管理費了 停車位及管理費都沒有交 多次協調無用
由於大樓屬機械式車位 在地小人稠的大台北地區
因此此車梯的設計特別複雜 也很容易損壞 因此找了家專業車梯維修公司保養 也特別貴
又 此戶沒交費用的鄰居 已搬離此處(房屋未賣出) 但將車位租給其他大樓使用
目前管委會預計採取更換遙控鎖方式 藉以限制租用人方式 逼其出面
請問此是否有問題???
ps.因為此惡鄰不繳費用 又收租金 擺明吃定大樓其他人權益 我們不得不採取行動!
ncuchem22 wrote:
目前管委會預計採取更換遙控鎖方式 藉以限制租用人方式 逼其出面
我認為不妥,管委會只能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跟規約行事,就算規約有,上法院還不一定贏,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處理方式,建議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先發函給所有權人,他不繳就訴請法院執行,都是由法院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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