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小弟家前陣子發現漏水
有請水電的來看,水電的建議室內冷熱水管全部重拉,大約要10萬元,但是我家漏水那個點,約一年多前也有相同的漏水問題,不過是前屋主修繕過(進水管),當初只修繕水管中的某段而已,一年多後再度同樣的地方漏水,(同樣的地方是由樓上的告知)
現在不確定是當初只修補該段漏水點,而當初的修繕不當~~導致現在再度漏水?
還是管子其他地方因年久失修而導致漏水?
我想問的是,如果是因為一年多前樓上有修補過某段水管,而現在再度漏水
那我是否就適用第十二條後面的但書部份????
2011-07-26 19:4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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