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住在公寓一樓
是沒有管委會的
遇到惡鄰居
每次要洗水塔時
都裝作不知道或是不關他家的事
不願平均分擔
我們已經忍無可忍
好幾次都這樣
我們是想到有兩個方式
1.將頂樓的水塔上自用管路上裝個過濾的東西
但這種方式,如果水塔真的很髒,過濾能完全嗎?
況且,也不知能撐多久
2.在自家後陽台裝個水塔,將頂樓水塔的管路切斷
改接到自家後陽台的水塔
這種方式是最能完全解決這問題
但不知道整個作業程序是怎麼運作呢?
可行性高嗎?
不知各位前輩對這種情況
有好的建議方式嗎?
感謝各位前輩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2) 依管委會的權利寄發存證信函給你的惡鄰, 限期繳納管理費.
3) 若對方無回應, 以民法內的規定, 管委會可主張債權, 向當地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對方房產.
4) 順利的話對方自己會拿著管理費請你收下.
5) 冥頑不靈者, 就法拍該房屋, 收取管委會應收的管理費, 幫她把房子便宜換現金.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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