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小弟購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當初看上的原因之一就是建商(也是地主)自己也住在這大樓(最高樓層),應該不至於會太糟糕。
有一次上樓晾衣服時才發現,建商在裝潢自己房子的時候,居然將家裡的分離式冷氣主機裝設在頂樓平台。當下只是覺得很奇怪。後來跟鄰居聊天,才知道原來很多鄰居都知道這件事,但都只敢私底下聊天當八卦,沒人敢去問。後來我忍不住,透過管委會去反應,得到的回應居然是:當初的買賣契約裡就有明訂頂樓住戶的所有權人,有對頂樓平台的使用權。這下可新鮮了,房子是建商蓋的,蓋好了自己住頂樓,然後自己訂定的買賣契約直接明訂頂樓平台的使用權?!這樣合理嗎??我個人是認為建商這麼做,擺明了是吃其他住戶的豆腐。
其實我們大樓的規約(大家投票通過的)有規定,頂樓平台是屬於約定共有的,並不是約定專有的部分,建商的買賣契約這麼訂定,是否是屬於無效的主張(頂樓平台的使用權)??我也參考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本文,對這個部分有定義,但沒有施行細則,那麼遇到這樣有抵觸的時候,到底哪一份(買賣契約與大樓規約)才是有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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