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公寓大樓樓頂平台使用問題

兩年前小弟購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當初看上的原因之一就是建商(也是地主)自己也住在這大樓(最高樓層),應該不至於會太糟糕。
有一次上樓晾衣服時才發現,建商在裝潢自己房子的時候,居然將家裡的分離式冷氣主機裝設在頂樓平台。當下只是覺得很奇怪。後來跟鄰居聊天,才知道原來很多鄰居都知道這件事,但都只敢私底下聊天當八卦,沒人敢去問。後來我忍不住,透過管委會去反應,得到的回應居然是:當初的買賣契約裡就有明訂頂樓住戶的所有權人,有對頂樓平台的使用權。這下可新鮮了,房子是建商蓋的,蓋好了自己住頂樓,然後自己訂定的買賣契約直接明訂頂樓平台的使用權?!這樣合理嗎??我個人是認為建商這麼做,擺明了是吃其他住戶的豆腐。
其實我們大樓的規約(大家投票通過的)有規定,頂樓平台是屬於約定共有的,並不是約定專有的部分,建商的買賣契約這麼訂定,是否是屬於無效的主張(頂樓平台的使用權)??我也參考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本文,對這個部分有定義,但沒有施行細則,那麼遇到這樣有抵觸的時候,到底哪一份(買賣契約與大樓規約)才是有效的主張??
2011-06-13 18:53 發佈
等他打算加蓋房間的時候去建管處檢舉他就好了,不然你也試看看能不能把分離式冷氣也遷到樓頂.
一般建商的合約有註明約定專用時,代表所有住戶是同意的,那就是不能要求頂樓住戶不可以使用頂樓平台,現在很多建商在合約內會註明那些是約定專用,以免交屋後發生你現在問題
如果你願意去告他..
也許有機會
只是有機會
可以告到他掛掉冷氣室外機
旦你願意嗎?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願意..那真的討論在多也沒用
但根據上一次討論修訂的大樓規約,明訂頂樓平台是屬於『約定共有』、而非『約定專有』,換言之,使用的目的、方法是要經過大家同意才能使用的。但買賣契約發生在前、大樓規約發生在後,哪一份有效??

RichardC168 wrote:
兩年前小弟購買了人生...(恕刪)

頂樓漏水時,你不要拿錢出來分攤就好了
chiang:人願意把15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你.......想想自己何德何能啊!
我記得當社區委員交接
新任委員有跟前任委員去巡過社區各處

有幾戶頂樓戶把室外機裝在頂樓屋頂跟樓梯間
我們是由管委會發文請他移機,不然就報給相關單位

很乖的~~~沒多久就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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